攜程再曝聯程機票黑洞:私吞退票費 被認定欺詐判三倍賠償
在攜程網上訂的單程機票,付款后竟然“變身”聯程機票,更匪夷所思的是,這張聯程機票的第二段航程竟已被人申請退款,而韓先生本人對此卻一無所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攜程公司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其依法賠償韓先生機票退款三倍計1110元。
2015年8月15日,韓先生在攜程公司經營的“攜程旅行網”下單購買機票。網頁訂單顯示該機票信息為:大理→昆明單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在內總金額為人民幣920元。韓先生如數支付上述款項,后通過該張機票承運人中國 東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得知,這張機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麗江”。8月19日,東方航空公司向韓先生填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載明這張機票包括9月 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麗江兩個航段;票價84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100元,合計940元;不得簽轉、退改??吹阶约河喌膯纬虣C票莫名其妙變成了聯程機票,韓先生當即聯系攜程公司交涉,雙方協(xié)商未成。
2015年9月3日,韓先生搭乘預訂的航班出發(fā)。一個多月后,韓先生發(fā)現東方航空公司已開具《電子退款單》,載明涉案機票已使用航段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額570元(含稅);退票航程昆明至麗江,應退票款320元,應退稅費50元;退款原因為自愿退款。而韓先生本人從未提出過退票申請,也未收到過相應退票款。
韓先生將攜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攜程公司退還退票費320元并賠償三倍機票款2760元,并要求攜程公司就其欺詐行為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認定,攜程公司在韓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續(xù),并私自收取退票費320元。遂判決攜程公司賠償韓先生人民幣2760元。攜程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認定攜程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因構成欺詐故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韓先生通過攜程公司提供的網絡平臺預訂機票時,攜程公司并未在網站上顯示該機票是聯程機票。其作為平臺提供者以及與出售方聯系的經銷商,在向韓先生提供該機票預訂服務時就已知情該機票的性質,而且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項并占為己有。其次,攜程公司雖然并非機票的銷售商,但作為服務商,在提供服務時如存在欺詐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攜程公司作為一個大型的網絡平臺,因其具有較大的議價能力,因此消費者通過其平臺預訂機票可能會比自己直接預訂要便宜。但這不表示攜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私自退取聯程機票中后段行程費用并占為己有,是否選擇退票的權利應當由韓先生享有。最后,由本案可知,攜程公司獲利空間在某種程度上來源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支付的價款。攜程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而且還擾亂了民航客運正常的售票秩序,應就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審判決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對應的款項而言,韓先生享受了相應服務,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詐,其受到欺詐的應當是昆明至麗江段攜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攜程公司應承擔賠償三倍損失即1110元的責任。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律師表示,隨著不少大的航空公司取消代理費,機票代理盈利空間縮小,一些“搞小動作”的特價票也逐步增多。繼年初曝出“積分機票”之后,攜程再現“聯程機票”。在這個案件中,攜程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一開始就在網站上標明此為聯程票,相對來說價格較低,消費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則無大礙。和“積分機票”不同,“聯程機票”可能帶來的風險是退改簽方面的條件限制多。在購買之前,由于信息不透明,消費者很難分辨這些票的性質。建議有精力和時間的消費者,從航空公司官網購買機票,信息比較透明和詳盡,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攜程網上訂的單程機票,付款后竟然“變身”聯程機票,更匪夷所思的是,這張聯程機票的第二段航程竟已被人申請退款,而韓先生本人對此卻一無所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攜程公司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其依法賠償韓先生機票退款三倍計1110元。
2015年8月15日,韓先生在攜程公司經營的“攜程旅行網”下單購買機票。網頁訂單顯示該機票信息為:大理→昆明單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在內總金額為人民幣920元。韓先生如數支付上述款項,后通過該張機票承運人中國 東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得知,這張機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麗江”。8月19日,東方航空公司向韓先生填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載明這張機票包括9月 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麗江兩個航段;票價84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100元,合計940元;不得簽轉、退改??吹阶约河喌膯纬虣C票莫名其妙變成了聯程機票,韓先生當即聯系攜程公司交涉,雙方協(xié)商未成。
2015年9月3日,韓先生搭乘預訂的航班出發(fā)。一個多月后,韓先生發(fā)現東方航空公司已開具《電子退款單》,載明涉案機票已使用航段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額570元(含稅);退票航程昆明至麗江,應退票款320元,應退稅費50元;退款原因為自愿退款。而韓先生本人從未提出過退票申請,也未收到過相應退票款。
韓先生將攜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攜程公司退還退票費320元并賠償三倍機票款2760元,并要求攜程公司就其欺詐行為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認定,攜程公司在韓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續(xù),并私自收取退票費320元。遂判決攜程公司賠償韓先生人民幣2760元。攜程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認定攜程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因構成欺詐故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韓先生通過攜程公司提供的網絡平臺預訂機票時,攜程公司并未在網站上顯示該機票是聯程機票。其作為平臺提供者以及與出售方聯系的經銷商,在向韓先生提供該機票預訂服務時就已知情該機票的性質,而且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項并占為己有。其次,攜程公司雖然并非機票的銷售商,但作為服務商,在提供服務時如存在欺詐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攜程公司作為一個大型的網絡平臺,因其具有較大的議價能力,因此消費者通過其平臺預訂機票可能會比自己直接預訂要便宜。但這不表示攜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私自退取聯程機票中后段行程費用并占為己有,是否選擇退票的權利應當由韓先生享有。最后,由本案可知,攜程公司獲利空間在某種程度上來源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支付的價款。攜程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而且還擾亂了民航客運正常的售票秩序,應就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審判決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對應的款項而言,韓先生享受了相應服務,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詐,其受到欺詐的應當是昆明至麗江段攜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攜程公司應承擔賠償三倍損失即1110元的責任。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律師表示,隨著不少大的航空公司取消代理費,機票代理盈利空間縮小,一些“搞小動作”的特價票也逐步增多。繼年初曝出“積分機票”之后,攜程再現“聯程機票”。在這個案件中,攜程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一開始就在網站上標明此為聯程票,相對來說價格較低,消費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則無大礙。和“積分機票”不同,“聯程機票”可能帶來的風險是退改簽方面的條件限制多。在購買之前,由于信息不透明,消費者很難分辨這些票的性質。建議有精力和時間的消費者,從航空公司官網購買機票,信息比較透明和詳盡,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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