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研究
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局長4號令發(fā)布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個《辦法》把產品質量鑒定從《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中分離出來,并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內涵分別作出了明確界定。
仲裁檢驗屬于產品質量檢驗的范疇,而檢驗是從事質量監(jiān)督和檢驗的人員所熟悉的,一般情況是沒有什么需要探討、研究的問題。但是,由于仲裁檢驗對委托方有特別規(guī)定,而其檢驗報告是裁決產品質量的重要依據,所以,使得大家特別重視,本文想就《辦法》的出臺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1985年原國家標準局為加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的管理,曾制定有《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由于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主要內容多是適應當時計劃經濟管理的需要。多年來,雖然仲裁檢驗工作對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起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現在客觀形勢的需要。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以下簡稱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制定了本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意義
制定《辦法》一是加強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因為這項工作的最終結果是提供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的技術依據,出具處理產品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證據。如果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出現差錯,必然影響質量裁決部門、執(zhí)法部門等對產品質量的判定,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規(guī)范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掇k法》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申請人條件、工作程序和委托書內容:仲裁檢驗質量判定依據,抽樣要求,檢驗方法;鑒定組織單位資格要求;專家組成員要求及其權利、義務、責任,鑒定報告內容以及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報告異議的處理等主要內容。使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更加規(guī)范、一致,從而保證了工作質量。
三、《辦法》與1985年《暫行辦法》的主要區(qū)別。
1、《暫行辦法》對仲裁檢驗沒作界定,只講"產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fā)生爭議需要對其質量進行仲裁檢驗時"由"標準化管理部門執(zhí)行仲裁檢驗",內涵很不明確,且把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兩個作法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掇k法》將質量鑒定從《暫行辦法》的仲裁檢驗中分離出來,在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內涵作了明確確定。
2、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承擔單位不同?!掇k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承擔仲裁檢驗工作,出具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則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專家承擔質量鑒定工作,出具質量鑒定報告。而《暫行辦法》規(guī)定上述工作由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執(zhí)行,并由其作出質量判定,出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結論證書》,把技術性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
3、《辦法》是根據近十幾年工作的實踐,更加科學合理地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的程序、質量判定依據、抽樣方法、檢驗依據等內容,使仲裁檢驗的結果更加科學、真實、可靠。
4、《辦法》明確了不予受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幾種情況,剔除了《暫行辦法》中不屬于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范疇的質量爭議調解內容。
四、仲裁檢驗的內涵
1、仲裁檢驗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過程"。
2、仲裁檢驗有幾個特征:
一是有資格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需是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并且其仲裁檢驗的產品范圍限制在對其授權的檢驗范圍內。請大家注意,(1)考核和授權兩個詞,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系統(tǒng)對質檢機構的考核現在有三種,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實驗室認可。其中,前兩者是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后者是自愿行為;從另一個角度分,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都是對檢驗能力的認可,不是對質檢機構的授權,只有審查認可/驗收才具有授權性。顯然,《辦法》規(guī)定的是經過審查認可/驗收的質檢機構。(2)屬于審查認可/驗收的質檢機構通常是指依據《標準化法》第19條設置和授權的國家質檢中心,地方的質檢所、站。(3)設置和授權的質檢機構目前只有幾千個,而產品是多種多樣的,其授權檢驗范圍顯然滿足不了實際需要,如何解決呢,《標準化法》第19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質檢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質檢機構,對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這種授權可以授權其質檢機構承擔固定范圍產品的檢驗工作,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某質檢機構承擔一次性檢驗任務,后者也應該以文字形式進行授權。這樣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可滿足實際需要。
二是仲裁檢驗和一般檢驗一樣,是"對實體的特征進行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征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也就是說檢驗要有依據,并將結果和依據進行比較。
三是仲裁檢驗是針對爭議產品所作的檢驗,仲裁檢驗的目的是對爭議產品作出質量判定,提供有關部門或單位裁決、處理產品質量糾紛。因此,不是任何產品檢驗都可稱為仲裁檢驗。
四是仲裁檢驗必須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如果僅由質量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能稱為仲裁檢驗。
五、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
《辦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原則。這是朱镕基總理針對國家質檢中心工作質量所做的重要批示,是質檢機構的工作原則,也是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公正、公平是指該項工作不受各方面包括經濟的、行政的、感情的干擾,保證爭議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從事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時,不偏袒任何一方;科學、求實是指檢驗、調查、分析判定要以事實為依據,要遵守科學和實踐,不能憑主觀臆斷,隨意下結論,不負責任的進行判定。
六、仲裁檢驗申請人
下列申請人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l、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司法機關包括各級公檢法部門;
仲裁機構是指仲裁委員會,這是由《仲裁法》所決定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都沒有此項職能。在1998年前,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賦有對產品質量的仲裁職能,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就沒有了這項職能。質量檢驗機構則從來沒有此項職能。很多人所講的仲裁是對仲裁檢驗的一種誤傳或誤說。
第三、四款規(guī)定是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質量爭議和質量申訴中,有時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同樣,消費者協(xié)會、質量管理協(xié)會用戶委員會等在處理質量投訴時,有時也需要對產品進行仲裁檢驗。需要說明的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按《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除了移送系統(tǒng)外的以外,主要手段是調解,而調解的前提條件是"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同意,調查核實情況,認定有關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為好。因為,質檢機構對應的是仲裁檢驗申請人,如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去申請,仲裁檢驗的"委托書"、檢驗費、檢驗報告等等都對應申請仲裁檢驗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這樣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樣,如果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或單位,則仲裁檢驗的"委托書"、檢驗費、檢驗報告等等則對應這些部門或單位。而不是這些部門或單位開個介紹信、打個電話讓一方申請的檢驗,后者也不能稱之為仲裁檢驗。質檢機構需特別注意。
第五款中的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申請書需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而不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或一方同意另一方的單方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的檢驗只能作為委托檢驗。
另外,對同一產品只能由上述五種申請人中的一種申請。如法院處理的案件,一般只能法院提出,仲裁機構、行政部門或社會團體不能再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這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只起一個介紹作用。
七、質檢機構不受理的仲裁檢驗申請
質檢機構不受理下列仲裁檢驗申請:
1、申請人不符合《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即上述五款;
2、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
3、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
4、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無標生產的情況是存在的,特別是一些小的鄉(xiāng)鎮(zhèn)和私營企業(yè)中,其產品不但無標生產,且產品說明、廣告、合同等都沒有,若有爭議,往往找不到檢驗依據,使檢驗無法進行。
這里的"做出生效判定和決定"是指諸如法院、仲裁機構已作出判決、裁定,而爭議雙方沒有提出上訴,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情況。
八、仲裁檢驗委托書
進行仲裁檢驗時,申請人應和質檢機構簽定委托書。為什么一定要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這是因為仲裁檢驗委托書實質上是仲裁檢驗委托方和質檢機構之間的一份技術服務合同。因此,雙方的義務、責任都應體現在仲裁檢驗委托書上,并以此檢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檢驗委托書一旦簽字,雙方即應按委托書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提供的檢驗依據和項目認真檢驗,并按時完成仲裁檢驗報告等。而委托方則應按委托書規(guī)定的交付方式及時間交付仲裁檢驗費用、提供檢驗樣品等。如果一方違約了,即應按委托書的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仲裁檢驗申請人申請仲裁檢驗時,一定要和質檢機構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
仲裁檢驗委托書應包括的內容有:
1、委托仲裁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3、委托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項目;
4、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方式;
5、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
6、仲裁檢驗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7、違約責任;
8、申請人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檢驗依據是檢驗得以進行的最基本條件,沒有依據則無法進行檢驗。而檢驗依據又是爭議雙方最敏感的,因為依據不同,檢驗結論會不同,所以質檢機構必須事先和申請人約定,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另外,這里所指的檢驗依據不是指仲裁檢驗任務來源依據,是質量要求依據(含檢驗方法),曾發(fā)現個別質檢機構檢驗報告中的"檢驗依據"欄目填寫"檢驗委托書"的;檢驗項目則涉及到檢驗報告完成時間、檢驗費用多少和對檢驗產品判定的針對性,也是必須事先約定的;而批量產品的抽樣方式除需滿足《辦法》第12條要求外,由質檢機構抽樣的還要滿足本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也需事先約定。
九、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
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都必須有檢驗依據,而質量判定則是按檢驗依據進行的。所以,質量判定依據即檢驗依據。
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產品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的,除非企業(yè)執(zhí)行高于強制性標準的,不管企業(yè)是否執(zhí)行,都應選用強制性標準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進行檢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執(zhí)行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產品標準或者有關質量要求;
如合同、技術協(xié)議中約定的質量要求。
3、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未作約定的,執(zhí)行提供產品一方明示的質量要求:
包括企業(yè)明示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廣告、說明書、圖紙等。也就是說,只要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企業(yè)聲稱執(zhí)行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yè)(部)標準、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都可作為檢驗依據。但是,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企業(yè)未執(zhí)行相應的國、行業(yè)(部)標準,又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制定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涉及這些產品的檢驗,可以用企業(yè)明示的產品說明、廣告、合同、圖紙等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進行檢驗。但一般情況,應要求仲裁檢驗委托人確認,包括檢驗方法問題。
十、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要求
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進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沒有規(guī)定的,按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
3、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
最后一款的規(guī)定,是解決由于爭議雙方不了解抽樣的有關規(guī)定,或不知如何抽樣合適,又由于利益所在,不信任對方,不同意對方提出的抽樣要求,造成爭議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以使仲裁檢驗能夠順利進行。
十一、質檢機構負責抽樣時,需注意的事項
產品抽樣、封樣由質檢機構負責的,應當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到場。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申請人到場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樣、封樣的書面意見。
這是因為樣品是檢驗的對象,如果爭議雙方對樣品的代表性有不同看法,必然會對檢驗結果有不同看法。因此,應盡量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到場。爭議雙方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到場或者不愿到場的,可以由申請人到場或由申請人提供書面同意抽封樣的意見書,由質檢機構抽樣,從而避免質檢機構隨意取樣,防止爭議雙方對抽樣代表性提出質疑。
如果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的,雙方當事人不到現場的,最好不進行抽樣。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檢驗的抽樣是對有爭議的產品是批量產品而言的,單個產品不存在抽樣問題。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有些單位,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爭議的是一個特定產品,該產品已經損壞,不能進行檢驗了,本來應該進行質量鑒定,卻在該產品所在的產品批中去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后,以其檢驗結果作為判定該產品是否符合要求或是否合格的依據,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凡以抽樣方法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都存在風險,即合格批中會有不合格產品,而不合格批中也會有合格產品,這是顯而易見的。在處理啤酒瓶爆炸問題中,這種情況最常見。
另外,還有的只對爭議產品的個別零部件進行檢驗,或僅對某些零部件的材質進行一些分析,不管造成問題的原因是出在制造、安裝、調試、使用哪個方面,就對該產品質量下合格不合格的結論,也不說明這種檢驗報告僅對產品檢驗時的質量狀況負責,致使一些處理質量糾紛的部門和單位,以此作為裁決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據,顯然對有些相關方是不公正的。
十二、《辦法》對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的規(guī)定要求
《辦法》要求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國家強制性標準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生產方出廠檢驗方法;
3、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的,執(zhí)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
上述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企業(yè)明示的方法。第三款規(guī)定實際是為解決企業(yè)用廣告、合同等方式明示了質量要求又未作檢驗方法約定等情況下,解決仲裁檢驗時所用檢驗方法問題的規(guī)定。
由于檢驗方法不同,會造成檢驗結果的差異,影響對爭議產品質量判定。因此,仲裁檢驗所用檢驗方法也應引起足夠重視,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也就是說,仲裁檢驗除需選擇檢驗(判定)依據外,大多數情況下,還要選擇檢驗方法依據,即檢驗方法也必須符合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工業(yè)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需要統(tǒng)一技術要求的,應當制訂標準。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品的檢驗方法應該是確定的,大多數情況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選擇檢驗方法的問題,按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即可。但是,一是由于標準制訂的不規(guī)范、不配套。特別是企業(yè)標準,由于編制標準人員水平的限制,標準編制規(guī)范知識的不足,造成很多企標水平低下,產品標準中沒有檢(試)驗方法、檢(試)驗方法不完善,或沒有和產品標準配套的專門檢驗方法的情況很多。二是由于有些產品的檢(試)驗方法不是唯一的。三是由于有些按廣告、說明書甚至合同進行的檢驗活動,沒有明確檢驗方法。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需了解生產企業(yè)出廠檢驗使用的方法,即企業(yè)明示的檢驗方法,使質檢機構使用的檢驗方法和企業(yè)出廠檢驗方法一致。但是也有個別企業(yè),特別是少數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個體企業(yè),產品出廠根本不作檢驗,當這些產品需要檢驗時,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執(zhí)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不能由質檢機構根據經驗拍板確定。
十三、《辦法》對仲裁檢驗報告的有效性的規(guī)定
《辦法》規(guī)定質檢機構負責對批量產品抽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該批產品有效:申請人送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所送樣品(檢驗時的質量)有效;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以按照本《辦法》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為準。上述規(guī)定和《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一致。
十四、對仲裁檢驗報告異議的處理
申請人或者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仲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仲裁檢驗的質檢機構提出,質檢機構應當認真處理,并予以答復。對質檢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申請復檢,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這里所指收到仲裁檢驗報告的日期,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執(zhí)行。質檢機構接到對檢驗報告的異議后應認真處理,屬于檢驗數據錯誤,檢驗報告不規(guī)范等質檢機構應負責任的,應及時更正,不屬于質檢機構問題,或不屬于質檢機構應負責任的,也應給予說明。答復不滿意,仍有異議時,通過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復檢,并以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局長4號令發(fā)布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個《辦法》把產品質量鑒定從《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中分離出來,并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內涵分別作出了明確界定。
仲裁檢驗屬于產品質量檢驗的范疇,而檢驗是從事質量監(jiān)督和檢驗的人員所熟悉的,一般情況是沒有什么需要探討、研究的問題。但是,由于仲裁檢驗對委托方有特別規(guī)定,而其檢驗報告是裁決產品質量的重要依據,所以,使得大家特別重視,本文想就《辦法》的出臺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1985年原國家標準局為加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的管理,曾制定有《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由于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主要內容多是適應當時計劃經濟管理的需要。多年來,雖然仲裁檢驗工作對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起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現在客觀形勢的需要。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以下簡稱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制定了本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意義
制定《辦法》一是加強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因為這項工作的最終結果是提供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的技術依據,出具處理產品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證據。如果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出現差錯,必然影響質量裁決部門、執(zhí)法部門等對產品質量的判定,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規(guī)范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掇k法》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申請人條件、工作程序和委托書內容:仲裁檢驗質量判定依據,抽樣要求,檢驗方法;鑒定組織單位資格要求;專家組成員要求及其權利、義務、責任,鑒定報告內容以及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報告異議的處理等主要內容。使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更加規(guī)范、一致,從而保證了工作質量。
三、《辦法》與1985年《暫行辦法》的主要區(qū)別。
1、《暫行辦法》對仲裁檢驗沒作界定,只講"產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fā)生爭議需要對其質量進行仲裁檢驗時"由"標準化管理部門執(zhí)行仲裁檢驗",內涵很不明確,且把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兩個作法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掇k法》將質量鑒定從《暫行辦法》的仲裁檢驗中分離出來,在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內涵作了明確確定。
2、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承擔單位不同?!掇k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承擔仲裁檢驗工作,出具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則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專家承擔質量鑒定工作,出具質量鑒定報告。而《暫行辦法》規(guī)定上述工作由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執(zhí)行,并由其作出質量判定,出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結論證書》,把技術性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
3、《辦法》是根據近十幾年工作的實踐,更加科學合理地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的程序、質量判定依據、抽樣方法、檢驗依據等內容,使仲裁檢驗的結果更加科學、真實、可靠。
4、《辦法》明確了不予受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幾種情況,剔除了《暫行辦法》中不屬于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范疇的質量爭議調解內容。
四、仲裁檢驗的內涵
1、仲裁檢驗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過程"。
2、仲裁檢驗有幾個特征:
一是有資格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需是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并且其仲裁檢驗的產品范圍限制在對其授權的檢驗范圍內。請大家注意,(1)考核和授權兩個詞,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系統(tǒng)對質檢機構的考核現在有三種,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實驗室認可。其中,前兩者是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后者是自愿行為;從另一個角度分,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都是對檢驗能力的認可,不是對質檢機構的授權,只有審查認可/驗收才具有授權性。顯然,《辦法》規(guī)定的是經過審查認可/驗收的質檢機構。(2)屬于審查認可/驗收的質檢機構通常是指依據《標準化法》第19條設置和授權的國家質檢中心,地方的質檢所、站。(3)設置和授權的質檢機構目前只有幾千個,而產品是多種多樣的,其授權檢驗范圍顯然滿足不了實際需要,如何解決呢,《標準化法》第19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質檢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質檢機構,對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這種授權可以授權其質檢機構承擔固定范圍產品的檢驗工作,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某質檢機構承擔一次性檢驗任務,后者也應該以文字形式進行授權。這樣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可滿足實際需要。
二是仲裁檢驗和一般檢驗一樣,是"對實體的特征進行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征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也就是說檢驗要有依據,并將結果和依據進行比較。
三是仲裁檢驗是針對爭議產品所作的檢驗,仲裁檢驗的目的是對爭議產品作出質量判定,提供有關部門或單位裁決、處理產品質量糾紛。因此,不是任何產品檢驗都可稱為仲裁檢驗。
四是仲裁檢驗必須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如果僅由質量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能稱為仲裁檢驗。
五、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
《辦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原則。這是朱镕基總理針對國家質檢中心工作質量所做的重要批示,是質檢機構的工作原則,也是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公正、公平是指該項工作不受各方面包括經濟的、行政的、感情的干擾,保證爭議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從事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時,不偏袒任何一方;科學、求實是指檢驗、調查、分析判定要以事實為依據,要遵守科學和實踐,不能憑主觀臆斷,隨意下結論,不負責任的進行判定。
六、仲裁檢驗申請人
下列申請人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l、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司法機關包括各級公檢法部門;
仲裁機構是指仲裁委員會,這是由《仲裁法》所決定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都沒有此項職能。在1998年前,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賦有對產品質量的仲裁職能,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就沒有了這項職能。質量檢驗機構則從來沒有此項職能。很多人所講的仲裁是對仲裁檢驗的一種誤傳或誤說。
第三、四款規(guī)定是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質量爭議和質量申訴中,有時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同樣,消費者協(xié)會、質量管理協(xié)會用戶委員會等在處理質量投訴時,有時也需要對產品進行仲裁檢驗。需要說明的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按《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除了移送系統(tǒng)外的以外,主要手段是調解,而調解的前提條件是"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同意,調查核實情況,認定有關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為好。因為,質檢機構對應的是仲裁檢驗申請人,如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去申請,仲裁檢驗的"委托書"、檢驗費、檢驗報告等等都對應申請仲裁檢驗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這樣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樣,如果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或單位,則仲裁檢驗的"委托書"、檢驗費、檢驗報告等等則對應這些部門或單位。而不是這些部門或單位開個介紹信、打個電話讓一方申請的檢驗,后者也不能稱之為仲裁檢驗。質檢機構需特別注意。
第五款中的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申請書需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而不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或一方同意另一方的單方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的檢驗只能作為委托檢驗。
另外,對同一產品只能由上述五種申請人中的一種申請。如法院處理的案件,一般只能法院提出,仲裁機構、行政部門或社會團體不能再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這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只起一個介紹作用。
七、質檢機構不受理的仲裁檢驗申請
質檢機構不受理下列仲裁檢驗申請:
1、申請人不符合《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即上述五款;
2、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
3、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
4、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無標生產的情況是存在的,特別是一些小的鄉(xiāng)鎮(zhèn)和私營企業(yè)中,其產品不但無標生產,且產品說明、廣告、合同等都沒有,若有爭議,往往找不到檢驗依據,使檢驗無法進行。
這里的"做出生效判定和決定"是指諸如法院、仲裁機構已作出判決、裁定,而爭議雙方沒有提出上訴,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情況。
八、仲裁檢驗委托書
進行仲裁檢驗時,申請人應和質檢機構簽定委托書。為什么一定要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這是因為仲裁檢驗委托書實質上是仲裁檢驗委托方和質檢機構之間的一份技術服務合同。因此,雙方的義務、責任都應體現在仲裁檢驗委托書上,并以此檢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檢驗委托書一旦簽字,雙方即應按委托書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提供的檢驗依據和項目認真檢驗,并按時完成仲裁檢驗報告等。而委托方則應按委托書規(guī)定的交付方式及時間交付仲裁檢驗費用、提供檢驗樣品等。如果一方違約了,即應按委托書的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仲裁檢驗申請人申請仲裁檢驗時,一定要和質檢機構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
仲裁檢驗委托書應包括的內容有:
1、委托仲裁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3、委托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項目;
4、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方式;
5、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
6、仲裁檢驗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7、違約責任;
8、申請人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檢驗依據是檢驗得以進行的最基本條件,沒有依據則無法進行檢驗。而檢驗依據又是爭議雙方最敏感的,因為依據不同,檢驗結論會不同,所以質檢機構必須事先和申請人約定,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另外,這里所指的檢驗依據不是指仲裁檢驗任務來源依據,是質量要求依據(含檢驗方法),曾發(fā)現個別質檢機構檢驗報告中的"檢驗依據"欄目填寫"檢驗委托書"的;檢驗項目則涉及到檢驗報告完成時間、檢驗費用多少和對檢驗產品判定的針對性,也是必須事先約定的;而批量產品的抽樣方式除需滿足《辦法》第12條要求外,由質檢機構抽樣的還要滿足本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也需事先約定。
九、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
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都必須有檢驗依據,而質量判定則是按檢驗依據進行的。所以,質量判定依據即檢驗依據。
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產品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的,除非企業(yè)執(zhí)行高于強制性標準的,不管企業(yè)是否執(zhí)行,都應選用強制性標準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進行檢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執(zhí)行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產品標準或者有關質量要求;
如合同、技術協(xié)議中約定的質量要求。
3、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未作約定的,執(zhí)行提供產品一方明示的質量要求:
包括企業(yè)明示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廣告、說明書、圖紙等。也就是說,只要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企業(yè)聲稱執(zhí)行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yè)(部)標準、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都可作為檢驗依據。但是,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企業(yè)未執(zhí)行相應的國、行業(yè)(部)標準,又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制定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涉及這些產品的檢驗,可以用企業(yè)明示的產品說明、廣告、合同、圖紙等中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進行檢驗。但一般情況,應要求仲裁檢驗委托人確認,包括檢驗方法問題。
十、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要求
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進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沒有規(guī)定的,按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
3、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
最后一款的規(guī)定,是解決由于爭議雙方不了解抽樣的有關規(guī)定,或不知如何抽樣合適,又由于利益所在,不信任對方,不同意對方提出的抽樣要求,造成爭議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以使仲裁檢驗能夠順利進行。
十一、質檢機構負責抽樣時,需注意的事項
產品抽樣、封樣由質檢機構負責的,應當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到場。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申請人到場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樣、封樣的書面意見。
這是因為樣品是檢驗的對象,如果爭議雙方對樣品的代表性有不同看法,必然會對檢驗結果有不同看法。因此,應盡量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到場。爭議雙方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到場或者不愿到場的,可以由申請人到場或由申請人提供書面同意抽封樣的意見書,由質檢機構抽樣,從而避免質檢機構隨意取樣,防止爭議雙方對抽樣代表性提出質疑。
如果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的,雙方當事人不到現場的,最好不進行抽樣。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檢驗的抽樣是對有爭議的產品是批量產品而言的,單個產品不存在抽樣問題。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有些單位,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爭議的是一個特定產品,該產品已經損壞,不能進行檢驗了,本來應該進行質量鑒定,卻在該產品所在的產品批中去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后,以其檢驗結果作為判定該產品是否符合要求或是否合格的依據,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凡以抽樣方法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都存在風險,即合格批中會有不合格產品,而不合格批中也會有合格產品,這是顯而易見的。在處理啤酒瓶爆炸問題中,這種情況最常見。
另外,還有的只對爭議產品的個別零部件進行檢驗,或僅對某些零部件的材質進行一些分析,不管造成問題的原因是出在制造、安裝、調試、使用哪個方面,就對該產品質量下合格不合格的結論,也不說明這種檢驗報告僅對產品檢驗時的質量狀況負責,致使一些處理質量糾紛的部門和單位,以此作為裁決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據,顯然對有些相關方是不公正的。
十二、《辦法》對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的規(guī)定要求
《辦法》要求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國家強制性標準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生產方出廠檢驗方法;
3、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的,執(zhí)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
上述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企業(yè)明示的方法。第三款規(guī)定實際是為解決企業(yè)用廣告、合同等方式明示了質量要求又未作檢驗方法約定等情況下,解決仲裁檢驗時所用檢驗方法問題的規(guī)定。
由于檢驗方法不同,會造成檢驗結果的差異,影響對爭議產品質量判定。因此,仲裁檢驗所用檢驗方法也應引起足夠重視,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也就是說,仲裁檢驗除需選擇檢驗(判定)依據外,大多數情況下,還要選擇檢驗方法依據,即檢驗方法也必須符合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工業(yè)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需要統(tǒng)一技術要求的,應當制訂標準。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品的檢驗方法應該是確定的,大多數情況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選擇檢驗方法的問題,按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即可。但是,一是由于標準制訂的不規(guī)范、不配套。特別是企業(yè)標準,由于編制標準人員水平的限制,標準編制規(guī)范知識的不足,造成很多企標水平低下,產品標準中沒有檢(試)驗方法、檢(試)驗方法不完善,或沒有和產品標準配套的專門檢驗方法的情況很多。二是由于有些產品的檢(試)驗方法不是唯一的。三是由于有些按廣告、說明書甚至合同進行的檢驗活動,沒有明確檢驗方法。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需了解生產企業(yè)出廠檢驗使用的方法,即企業(yè)明示的檢驗方法,使質檢機構使用的檢驗方法和企業(yè)出廠檢驗方法一致。但是也有個別企業(yè),特別是少數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個體企業(yè),產品出廠根本不作檢驗,當這些產品需要檢驗時,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執(zhí)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不能由質檢機構根據經驗拍板確定。
十三、《辦法》對仲裁檢驗報告的有效性的規(guī)定
《辦法》規(guī)定質檢機構負責對批量產品抽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該批產品有效:申請人送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所送樣品(檢驗時的質量)有效;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以按照本《辦法》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為準。上述規(guī)定和《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一致。
十四、對仲裁檢驗報告異議的處理
申請人或者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仲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仲裁檢驗的質檢機構提出,質檢機構應當認真處理,并予以答復。對質檢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申請復檢,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這里所指收到仲裁檢驗報告的日期,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執(zhí)行。質檢機構接到對檢驗報告的異議后應認真處理,屬于檢驗數據錯誤,檢驗報告不規(guī)范等質檢機構應負責任的,應及時更正,不屬于質檢機構問題,或不屬于質檢機構應負責任的,也應給予說明。答復不滿意,仍有異議時,通過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復檢,并以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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