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甲縣A食品廠生產不合格徽墨酥案
一、案情介紹
根據甲縣2010年兩節(jié)期間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安排,甲縣質監(jiān)局在春節(jié)前開展了全縣食品專項監(jiān)督檢查和抽樣,特別是對沒有自檢能力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要求業(yè)主自覺進行委托檢驗,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合格,同時甲縣質監(jiān)局積極為小作坊做好委托檢驗的各項服務工作,出動執(zhí)法人員幫助企業(yè)抽樣送檢。經法定質檢機構檢驗,甲縣A食品廠生產的徽墨酥,所檢六個項目中,菌落總數檢測值為1600cfu/g,標準規(guī)定小于1500cfu/g,僅菌落總數一項不符合GB7099-2003標準的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該廠對上述徽墨酥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無異議。該批徽墨酥的生產日期為2010.1.26,規(guī)格500g/包,抽樣基數是100kg。經查明:上述徽墨酥該廠共生產100公斤,成本價10元/公斤,出廠價12元/公斤。除去抽樣的2公斤外,其余的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為1200元,獲違法所得196元。
處理結果:該廠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甲縣質監(jiān)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A食品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不合格食品;2.處以罰款壹仟叁佰零肆元整;3.沒收違法所得壹佰玖拾陸元整。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伍佰元整。
二、案件分析
該案爭議的地方主要有二點:
一是委托檢驗是否應當進行處罰?一方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監(jiān)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該案中A食品廠是委托檢驗,不屬于監(jiān)督抽查的范疇,食品廠可以自主委托檢驗機構檢驗,也可以委托質監(jiān)部門進行抽樣檢驗,因此委托檢驗不合格的,不應進行處罰;另一方觀點認為,該食品廠雖然是委托檢驗,但是其并沒有根據檢驗結論合格情況確定是否銷售,而是在檢驗結果出來前就已經銷售出去,明顯存在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和監(jiān)督抽查相比,只是案件來源不同,但違法行為依然存在,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是適用法律問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理?一種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是專門針對食品安全出臺的一部法律,該廠生產的徽墨酥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03標準的要求,可以認定為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另一方觀點認為,菌落總數和致病性微生物,是兩個不同的衛(wèi)生指標,在檢驗報告中致病性微生物一項沒有作檢測,菌落總數超標就認為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是不準確的,而且菌落總數超標在《食品安全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該廠生產的徽墨酥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03衛(wèi)生標準,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較為妥當。
經過局案審會認真分析,認為不論是委托檢驗還是監(jiān)督檢查,該廠生產銷售徽墨酥,客觀上已經存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在適用法律上,盡管《食品安全法》屬于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屬于一般法,特殊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但應該嚴格區(qū)別菌落總數和致病性微生物兩個不同的衛(wèi)生指標,鑒于目前菌落總數超標在《食品安全法》中尚沒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因此,甲縣質監(jiān)局最終采納了后一種觀點,依據《產品質量法》對A食品廠進行了處理。該廠負責人接受并及時履行了處罰決定。
三、啟示
(一)此類案件辦理,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目前食品監(jiān)管方面財政撥付資金嚴重不足的現實情況下,質監(jiān)部門為了對點多面廣的小作坊達到監(jiān)管的目的,多數要求企業(yè)采取委托檢驗的方式,來緩解目前監(jiān)管資金等問題,但同時也給案件處理提出了一些新問題,在辦案的過程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果食品廠生產的食品,沒有進行銷售,而是根據委托檢驗的結果,如果不合格的,自覺停止銷售該批食品或自行銷毀,應該說食品廠對消費者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筆者認為不應進行處罰,只需責令改正即可。如果食品廠不顧檢驗結果合格與否,擅自銷售了不合格的食品,依法應該給予處罰。
(二)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容易出現競合,往往一個案件可以同時適用《產品質量法》、《特別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這就需要我們對案件進行認真分析,準確定性,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后法優(yōu)于前法,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才能做到用法準確,辦好食品案件。
(三)在食品案件辦理中,分析食品各項指標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只有正確把握,才能準確定性。不合格的項目不同,造成的危害也不一樣,因此對待不同的結果,適用法律也就有所區(qū)別。在執(zhí)法實踐中,執(zhí)法人員必須加強學習食品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提高素質,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
一、案情介紹
根據甲縣2010年兩節(jié)期間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安排,甲縣質監(jiān)局在春節(jié)前開展了全縣食品專項監(jiān)督檢查和抽樣,特別是對沒有自檢能力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要求業(yè)主自覺進行委托檢驗,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合格,同時甲縣質監(jiān)局積極為小作坊做好委托檢驗的各項服務工作,出動執(zhí)法人員幫助企業(yè)抽樣送檢。經法定質檢機構檢驗,甲縣A食品廠生產的徽墨酥,所檢六個項目中,菌落總數檢測值為1600cfu/g,標準規(guī)定小于1500cfu/g,僅菌落總數一項不符合GB7099-2003標準的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該廠對上述徽墨酥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無異議。該批徽墨酥的生產日期為2010.1.26,規(guī)格500g/包,抽樣基數是100kg。經查明:上述徽墨酥該廠共生產100公斤,成本價10元/公斤,出廠價12元/公斤。除去抽樣的2公斤外,其余的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為1200元,獲違法所得196元。
處理結果:該廠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甲縣質監(jiān)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A食品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不合格食品;2.處以罰款壹仟叁佰零肆元整;3.沒收違法所得壹佰玖拾陸元整。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伍佰元整。
二、案件分析
該案爭議的地方主要有二點:
一是委托檢驗是否應當進行處罰?一方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監(jiān)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該案中A食品廠是委托檢驗,不屬于監(jiān)督抽查的范疇,食品廠可以自主委托檢驗機構檢驗,也可以委托質監(jiān)部門進行抽樣檢驗,因此委托檢驗不合格的,不應進行處罰;另一方觀點認為,該食品廠雖然是委托檢驗,但是其并沒有根據檢驗結論合格情況確定是否銷售,而是在檢驗結果出來前就已經銷售出去,明顯存在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和監(jiān)督抽查相比,只是案件來源不同,但違法行為依然存在,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是適用法律問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理?一種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是專門針對食品安全出臺的一部法律,該廠生產的徽墨酥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03標準的要求,可以認定為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另一方觀點認為,菌落總數和致病性微生物,是兩個不同的衛(wèi)生指標,在檢驗報告中致病性微生物一項沒有作檢測,菌落總數超標就認為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是不準確的,而且菌落總數超標在《食品安全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該廠生產的徽墨酥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03衛(wèi)生標準,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較為妥當。
經過局案審會認真分析,認為不論是委托檢驗還是監(jiān)督檢查,該廠生產銷售徽墨酥,客觀上已經存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在適用法律上,盡管《食品安全法》屬于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屬于一般法,特殊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但應該嚴格區(qū)別菌落總數和致病性微生物兩個不同的衛(wèi)生指標,鑒于目前菌落總數超標在《食品安全法》中尚沒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因此,甲縣質監(jiān)局最終采納了后一種觀點,依據《產品質量法》對A食品廠進行了處理。該廠負責人接受并及時履行了處罰決定。
三、啟示
(一)此類案件辦理,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目前食品監(jiān)管方面財政撥付資金嚴重不足的現實情況下,質監(jiān)部門為了對點多面廣的小作坊達到監(jiān)管的目的,多數要求企業(yè)采取委托檢驗的方式,來緩解目前監(jiān)管資金等問題,但同時也給案件處理提出了一些新問題,在辦案的過程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果食品廠生產的食品,沒有進行銷售,而是根據委托檢驗的結果,如果不合格的,自覺停止銷售該批食品或自行銷毀,應該說食品廠對消費者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筆者認為不應進行處罰,只需責令改正即可。如果食品廠不顧檢驗結果合格與否,擅自銷售了不合格的食品,依法應該給予處罰。
(二)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容易出現競合,往往一個案件可以同時適用《產品質量法》、《特別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這就需要我們對案件進行認真分析,準確定性,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后法優(yōu)于前法,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才能做到用法準確,辦好食品案件。
(三)在食品案件辦理中,分析食品各項指標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只有正確把握,才能準確定性。不合格的項目不同,造成的危害也不一樣,因此對待不同的結果,適用法律也就有所區(qū)別。在執(zhí)法實踐中,執(zhí)法人員必須加強學習食品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提高素質,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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