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丟高價畫只賠三倍運費
7萬元物品只賠百元
因為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宅急送)將自己的畫作運丟并拒絕賠償,自去年8月至今,郭先生已經與宅急送打了兩場官司,目前正在等待二審結果。“我的作品在市場上的定價為每平方尺3000元。按照尺寸折合,這幅丟失的畫作價值7萬元。可現在快遞只同意賠100多元,我肯定不接受。”2月13日,郭先生對記者說。
2011年8月,郭先生為參加上海某畫展的評比,讓宅急送將自己的一幅畫作快遞到上海,運費是35元。“我將這幅畫小心包好,并用透明膠帶封死,之后又囑咐快遞員用塑料帶和膠帶再次包裝??缮虾D沁吅炇蘸螅瑓s說送來的包裝是空的,沒有畫作。”郭先生說,在快遞過程中,宅急送曾致電他說物品包裝破損,畫作可能遺失,請他在簽收時注意驗貨。但郭先生沒有及時告訴上海的收件人,導致對方在未驗貨的情況下簽字。
畫作丟失后,郭先生要求宅急送按市場價賠償7萬元。宅急送不同意,表示快遞運單契約的第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收件人簽收后發(fā)現貨物破損或丟失,宅急送不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郭先生將宅急送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11年12月,順義區(qū)法院以宅急送盡到說明提示義務為由,判決其按照快遞運單契約條款中約定的“3倍賠償”標準,賠償郭先生105元。郭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還在二審中。
有提示難道就合理
記者在郭先生提供的宅急送運單契約中看到,關于賠償的內容為“寄件人未辦理保險或保價的交寄物發(fā)生丟失或破損等,承運人最高按本票運費的3倍賠償”。“之所以做出這種規(guī)定,是因為我們在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存在風險。為了把控風險,我們只能按照有關法律對未保價客戶設置最高不超過運費3倍的賠償約定。”2月14日,宅急送法務部負責人高歌對記者說,有些客戶在寄貨物時,并沒有如實告知快遞員有關貨物的真實信息,如果客戶不選擇保價,快遞員就視為一般貨物對待。“一般貨物的快遞費按重量計算,如果弄丟了,要我們照價賠償,很不公平。”
高歌說,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客戶與快遞企業(yè)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客戶應將合同標的物明示給快遞企業(yè)。如果快遞企業(yè)知道貨物是昂貴物品,客戶又不保價,就會拒絕快遞該貨物。他還向記者表示,宅急送提供的運單契約條款是依據我國《合同法》、《保險法》及《郵政法》制定的,已經用顯著的字體提示客戶選擇保價以及未保價可能造成的后果,企業(yè)已經盡到告知說明義務,一旦客戶簽字認可,便視為雙方同意運單契約的條款。
該案的一審法院也認可宅急送的這一說法。記者在一審判決書中看到,認定宅急送提供的運單契約為格式條款,因宅急送用粗體顯著標注,宅急送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當事人注意,相應條款應屬有效。
3倍賠償為減責
記者了解到,在快遞企業(yè)提供的運單契約中,通常會包含是否保價的條款。消費者通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價款,可以在貨物丟失后獲得對應的賠償金額。但對未保價的貨物,一旦丟失,快遞企業(yè)最高只賠3倍的快遞費。
記者還了解到,快遞行業(yè)之所以有上述規(guī)定,是依據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一旦有不保價的貨物在運送過程中損壞、丟失,快遞企業(yè)便會拿出《郵政法》中規(guī)定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為由進行賠償,從而減輕自身責任。
“快遞企業(yè)提供的服務是將貨物安全送到目的地??涩F在基本服務都做不好,還要挖空心思算計消費者,用格式條款來減輕自己責任,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根本不公平。”郭先生說。
援用法條失當
“快遞企業(yè)對不保價客戶的賠償規(guī)定,是一種典型的行業(yè)霸王條款。”2月15日,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岳見山對記者說,根據我國《郵政法》規(guī)定,只有郵政普遍服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適用于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快遞企業(yè)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郵政法》中被稱為“快件”,并不屬郵政普遍服務業(yè)務范圍,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五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其損失賠償應適用于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
“消費者與民營快遞業(yè)務的賠償糾紛,應參照《合同法》來解決??爝f運單契約中對不保價客戶只賠償最高不超過所收取郵資3倍的規(guī)定,對丟失貴重物品的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岳見山說,《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認為,快遞公司與客戶間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系,一旦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消費者貨物無法安全送抵目的地,快遞公司便屬合同違約,及時找尋丟失貨物是快遞公司的合同補救措施,按價賠償則是快遞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關鍵是如何舉證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董正偉說,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對二手物品、藝術品等物品如何定價通常會產生分歧,如果消費者無法舉證,法院很難支持消費者的訴求,建議消費者對貴重物品還是選擇保價。
7萬元物品只賠百元
因為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宅急送)將自己的畫作運丟并拒絕賠償,自去年8月至今,郭先生已經與宅急送打了兩場官司,目前正在等待二審結果。“我的作品在市場上的定價為每平方尺3000元。按照尺寸折合,這幅丟失的畫作價值7萬元。可現在快遞只同意賠100多元,我肯定不接受。”2月13日,郭先生對記者說。
2011年8月,郭先生為參加上海某畫展的評比,讓宅急送將自己的一幅畫作快遞到上海,運費是35元。“我將這幅畫小心包好,并用透明膠帶封死,之后又囑咐快遞員用塑料帶和膠帶再次包裝??缮虾D沁吅炇蘸螅瑓s說送來的包裝是空的,沒有畫作。”郭先生說,在快遞過程中,宅急送曾致電他說物品包裝破損,畫作可能遺失,請他在簽收時注意驗貨。但郭先生沒有及時告訴上海的收件人,導致對方在未驗貨的情況下簽字。
畫作丟失后,郭先生要求宅急送按市場價賠償7萬元。宅急送不同意,表示快遞運單契約的第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收件人簽收后發(fā)現貨物破損或丟失,宅急送不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郭先生將宅急送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11年12月,順義區(qū)法院以宅急送盡到說明提示義務為由,判決其按照快遞運單契約條款中約定的“3倍賠償”標準,賠償郭先生105元。郭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還在二審中。
有提示難道就合理
記者在郭先生提供的宅急送運單契約中看到,關于賠償的內容為“寄件人未辦理保險或保價的交寄物發(fā)生丟失或破損等,承運人最高按本票運費的3倍賠償”。“之所以做出這種規(guī)定,是因為我們在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存在風險。為了把控風險,我們只能按照有關法律對未保價客戶設置最高不超過運費3倍的賠償約定。”2月14日,宅急送法務部負責人高歌對記者說,有些客戶在寄貨物時,并沒有如實告知快遞員有關貨物的真實信息,如果客戶不選擇保價,快遞員就視為一般貨物對待。“一般貨物的快遞費按重量計算,如果弄丟了,要我們照價賠償,很不公平。”
高歌說,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客戶與快遞企業(yè)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客戶應將合同標的物明示給快遞企業(yè)。如果快遞企業(yè)知道貨物是昂貴物品,客戶又不保價,就會拒絕快遞該貨物。他還向記者表示,宅急送提供的運單契約條款是依據我國《合同法》、《保險法》及《郵政法》制定的,已經用顯著的字體提示客戶選擇保價以及未保價可能造成的后果,企業(yè)已經盡到告知說明義務,一旦客戶簽字認可,便視為雙方同意運單契約的條款。
該案的一審法院也認可宅急送的這一說法。記者在一審判決書中看到,認定宅急送提供的運單契約為格式條款,因宅急送用粗體顯著標注,宅急送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當事人注意,相應條款應屬有效。
3倍賠償為減責
記者了解到,在快遞企業(yè)提供的運單契約中,通常會包含是否保價的條款。消費者通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價款,可以在貨物丟失后獲得對應的賠償金額。但對未保價的貨物,一旦丟失,快遞企業(yè)最高只賠3倍的快遞費。
記者還了解到,快遞行業(yè)之所以有上述規(guī)定,是依據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一旦有不保價的貨物在運送過程中損壞、丟失,快遞企業(yè)便會拿出《郵政法》中規(guī)定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為由進行賠償,從而減輕自身責任。
“快遞企業(yè)提供的服務是將貨物安全送到目的地??涩F在基本服務都做不好,還要挖空心思算計消費者,用格式條款來減輕自己責任,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根本不公平。”郭先生說。
援用法條失當
“快遞企業(yè)對不保價客戶的賠償規(guī)定,是一種典型的行業(yè)霸王條款。”2月15日,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岳見山對記者說,根據我國《郵政法》規(guī)定,只有郵政普遍服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適用于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快遞企業(yè)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郵政法》中被稱為“快件”,并不屬郵政普遍服務業(yè)務范圍,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五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其損失賠償應適用于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
“消費者與民營快遞業(yè)務的賠償糾紛,應參照《合同法》來解決??爝f運單契約中對不保價客戶只賠償最高不超過所收取郵資3倍的規(guī)定,對丟失貴重物品的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岳見山說,《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認為,快遞公司與客戶間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系,一旦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消費者貨物無法安全送抵目的地,快遞公司便屬合同違約,及時找尋丟失貨物是快遞公司的合同補救措施,按價賠償則是快遞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關鍵是如何舉證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董正偉說,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對二手物品、藝術品等物品如何定價通常會產生分歧,如果消費者無法舉證,法院很難支持消費者的訴求,建議消費者對貴重物品還是選擇保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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