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億元走私進口辣椒干案判了 首犯獲刑11年罰金1600萬
近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所屬欽州分局偵辦的“2019.8.26”田某某等人走私進口辣椒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首犯田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600萬元,分別判處團伙其他主要成員1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案系欽州海關緝私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偵辦。當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tǒng)一指揮下,南寧、鄭州海關緝私局共出動警力90余人,在廣西南寧、欽州、玉林,河南開封、漯河等地開展集中抓捕,成功抓獲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一舉打掉辣椒干走私團伙4個,查扣涉案辣椒干620噸及書證、物證一批。該案件被列海關總署緝私局二級掛牌督辦案件,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南寧海關聯(lián)合掛牌督辦案件。經(jīng)查實,以田某某等為首的犯罪團伙逃避海關監(jiān)管,采取低報價格、偽報貿(mào)易方式等手段,從廣西欽州港、憑祥等口岸走私進口辣椒干、花生、豆蔻等貨物8377噸,案值1.2億元。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該案首犯田某某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被認定偷逃稅額特別巨大,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走私辣椒干等農(nóng)產(chǎn)品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國家經(jīng)濟秩序,破壞公平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案件的定罪判決,狠狠打擊了食品走私違法犯罪,有力維護了食品安全及市場秩序。
近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所屬欽州分局偵辦的“2019.8.26”田某某等人走私進口辣椒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首犯田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600萬元,分別判處團伙其他主要成員1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案系欽州海關緝私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偵辦。當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tǒng)一指揮下,南寧、鄭州海關緝私局共出動警力90余人,在廣西南寧、欽州、玉林,河南開封、漯河等地開展集中抓捕,成功抓獲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一舉打掉辣椒干走私團伙4個,查扣涉案辣椒干620噸及書證、物證一批。該案件被列海關總署緝私局二級掛牌督辦案件,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南寧海關聯(lián)合掛牌督辦案件。經(jīng)查實,以田某某等為首的犯罪團伙逃避海關監(jiān)管,采取低報價格、偽報貿(mào)易方式等手段,從廣西欽州港、憑祥等口岸走私進口辣椒干、花生、豆蔻等貨物8377噸,案值1.2億元。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該案首犯田某某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被認定偷逃稅額特別巨大,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走私辣椒干等農(nóng)產(chǎn)品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國家經(jīng)濟秩序,破壞公平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案件的定罪判決,狠狠打擊了食品走私違法犯罪,有力維護了食品安全及市場秩序。
-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0號(關于實行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2021-07-07)
- 一季度海關立案偵辦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長逾九成(2021-04-29)
- 人工智能查侵權 南寧海關截至4月上旬共查獲涉及知識產(chǎn)權類貨物30批次(2021-04-28)
- 從嚴打擊進出口侵權違法行為 海關去年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6.53萬次(2021-04-27)
- 大連海關無害化銷毀一批侵權貨物(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