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燒毀理賠未果 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遭投訴
在南昌做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近三個月來一直被一個問題困擾。去年10月,何先生的物流貨運車在河南駐馬店的高速公路發(fā)生自燃事故,車上貨物燒得所剩無幾,損失高達80多萬元。“原本以為貨物投了保,可以降低損失,哪知投保容易,理賠難!”何先生表示,不僅理賠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簡稱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則以在火災中完全燒毀無法鑒別的物品,由于無法估算其價值而拒賠。律師表示提供足夠貨物價值證據就不得拒賠。
投訴
事故發(fā)生三個多月理賠一事仍無果
去年10月16日,在南昌從事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表示,其公司一直經營南昌到河南的物流專線,當天,一輛貨車從河南發(fā)往南昌途徑駐馬店時,其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導致貨物燒損。
“由于對車輛貨物投了保,當時我就通知了太平洋財險,他們公司也派了工作人員前往現場。”何先生說,自己跑物流這么多年,也一直很謹慎,對車上貨物投保也是以防萬一。
而出事的這部車輛也于2010年7月23日,花1萬元購買了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賠償限額是60萬元。
“這次火災事故導致整車貨物燒損,損失高達80多萬元。”何先生稱,好在其中大多數貨物屬于代收貨款的,因此損失額的計算非常容易,另外,不到20件的普通托運物品的價值也可以通過托運人提供的證據核算損失。
原本以為投了保可以將損失降低,但沒想到,事故發(fā)生至今三個多月,理賠一事卻讓他焦頭爛額,至今沒有結果,而理賠時限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
“自從發(fā)生事故后,我一邊賠付托運人的損失,一邊追著保險公司要理賠金,但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的核損卻讓人難以接受。”何先生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對于在火災中完全燒毀無法鑒別的物品,由于無法估算其價值而拒賠,另外,對于部分非正規(guī)廠家出產的商品也同樣拒賠。
“對于這樣的核損決定,保險公司的依據是什么卻無人給予解答。”何先生說,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共出具了三分核損清單,但每次核損價值都不同,估損總價分別是32.5萬元、39萬元、33.3萬元左右,這些理賠方案中均不包括完全燒毀的物品和他們所稱的非正規(guī)廠家出產的物品。
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
否認“拒賠”,將盡快處理理賠一事
接到何先生投訴后,本報記者陪同其前往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的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協調此事。當天,負責處理何先生理賠事宜的太平洋財險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員也在現場,核損一事也由其負責,對于核損依據問題,其以自己無權接受采訪為由,拒絕回答。
一位自稱是太平洋財險南昌分公司的辦公室主任表示,領導不在,他們無法告知,可能下面的工作人員壓著案子未及時上報,需要時間去了解情況。
另一章(音)姓工作人員則表示“有記者在就不談!”并稱,理賠一事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不需要媒體介入。”隨后,為了核實太平洋財險核損標準,記者再次向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求證,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余軍榮承諾,須向南昌分公司了解情況后,給予以解答。
但直到昨日,記者仍未接到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任何回應。昨日下午16時許,記者多次撥打余軍榮電話后,他給予的說法是,公司的核損肯定是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但他否認何先生所稱的“拒賠”。
“在未出具拒賠通知書的前提下,公司出具的事故核損清單中,部分托運貨物估損價值為零也不足以說明公司拒賠的態(tài)度。”余軍榮表示,何先生理賠一事目前仍未結案,理賠方案仍在協商當中,主要的分歧在于損失的物品價值。但同時他也承認,公司在三個月時間里未主動聯系顧客協調溝通理賠一事,確實存在工作失誤,他保證會盡快處理該起理賠案,目前已經約好顧客再次溝通理賠一事。
律師
有足夠貨物價值證據不得拒賠
針對此事,江西英華律師事務所張華寶律師指出,只要被保險人提交足以證明被保險車輛承載的貨物損失金額的事故報告書、貨物發(fā)票、運輸合同或憑證等相關證據,保險公司首先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復雜情況30天核定結果”的時限予以賠付。
張律師表示,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以部分貨物完全損失無法鑒定其價值和部分貨物并非正規(guī)廠家生產為由拒絕理賠。
張律師認為,在賠償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已有的證明資料先行賠償。對于損失物品價值有分歧的問題,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提交到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訴訟,待最終判決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保險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在南昌做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近三個月來一直被一個問題困擾。去年10月,何先生的物流貨運車在河南駐馬店的高速公路發(fā)生自燃事故,車上貨物燒得所剩無幾,損失高達80多萬元。“原本以為貨物投了保,可以降低損失,哪知投保容易,理賠難!”何先生表示,不僅理賠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簡稱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則以在火災中完全燒毀無法鑒別的物品,由于無法估算其價值而拒賠。律師表示提供足夠貨物價值證據就不得拒賠。
投訴
事故發(fā)生三個多月理賠一事仍無果
去年10月16日,在南昌從事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表示,其公司一直經營南昌到河南的物流專線,當天,一輛貨車從河南發(fā)往南昌途徑駐馬店時,其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導致貨物燒損。
“由于對車輛貨物投了保,當時我就通知了太平洋財險,他們公司也派了工作人員前往現場。”何先生說,自己跑物流這么多年,也一直很謹慎,對車上貨物投保也是以防萬一。
而出事的這部車輛也于2010年7月23日,花1萬元購買了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賠償限額是60萬元。
“這次火災事故導致整車貨物燒損,損失高達80多萬元。”何先生稱,好在其中大多數貨物屬于代收貨款的,因此損失額的計算非常容易,另外,不到20件的普通托運物品的價值也可以通過托運人提供的證據核算損失。
原本以為投了保可以將損失降低,但沒想到,事故發(fā)生至今三個多月,理賠一事卻讓他焦頭爛額,至今沒有結果,而理賠時限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
“自從發(fā)生事故后,我一邊賠付托運人的損失,一邊追著保險公司要理賠金,但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的核損卻讓人難以接受。”何先生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對于在火災中完全燒毀無法鑒別的物品,由于無法估算其價值而拒賠,另外,對于部分非正規(guī)廠家出產的商品也同樣拒賠。
“對于這樣的核損決定,保險公司的依據是什么卻無人給予解答。”何先生說,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共出具了三分核損清單,但每次核損價值都不同,估損總價分別是32.5萬元、39萬元、33.3萬元左右,這些理賠方案中均不包括完全燒毀的物品和他們所稱的非正規(guī)廠家出產的物品。
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
否認“拒賠”,將盡快處理理賠一事
接到何先生投訴后,本報記者陪同其前往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的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協調此事。當天,負責處理何先生理賠事宜的太平洋財險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員也在現場,核損一事也由其負責,對于核損依據問題,其以自己無權接受采訪為由,拒絕回答。
一位自稱是太平洋財險南昌分公司的辦公室主任表示,領導不在,他們無法告知,可能下面的工作人員壓著案子未及時上報,需要時間去了解情況。
另一章(音)姓工作人員則表示“有記者在就不談!”并稱,理賠一事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不需要媒體介入。”隨后,為了核實太平洋財險核損標準,記者再次向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求證,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余軍榮承諾,須向南昌分公司了解情況后,給予以解答。
但直到昨日,記者仍未接到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任何回應。昨日下午16時許,記者多次撥打余軍榮電話后,他給予的說法是,公司的核損肯定是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但他否認何先生所稱的“拒賠”。
“在未出具拒賠通知書的前提下,公司出具的事故核損清單中,部分托運貨物估損價值為零也不足以說明公司拒賠的態(tài)度。”余軍榮表示,何先生理賠一事目前仍未結案,理賠方案仍在協商當中,主要的分歧在于損失的物品價值。但同時他也承認,公司在三個月時間里未主動聯系顧客協調溝通理賠一事,確實存在工作失誤,他保證會盡快處理該起理賠案,目前已經約好顧客再次溝通理賠一事。
律師
有足夠貨物價值證據不得拒賠
針對此事,江西英華律師事務所張華寶律師指出,只要被保險人提交足以證明被保險車輛承載的貨物損失金額的事故報告書、貨物發(fā)票、運輸合同或憑證等相關證據,保險公司首先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復雜情況30天核定結果”的時限予以賠付。
張律師表示,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以部分貨物完全損失無法鑒定其價值和部分貨物并非正規(guī)廠家生產為由拒絕理賠。
張律師認為,在賠償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已有的證明資料先行賠償。對于損失物品價值有分歧的問題,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提交到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訴訟,待最終判決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保險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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