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買房定金沒了傭金照付 質疑21世紀不動產
委托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幫自己買房,買到的房子卻難讓家人如意。濟南市民劉先生陷入兩難境地:如果退房,將無法收回巨額定金和中介傭金;如果不退房,家人又對新房不滿。劉先生說:“這才兩天,眼見著就要損失2萬多元。這實在讓我難以接受。”
質疑:兩天損失26400元
劉先生說,9月22日在一家醫(yī)院的外墻上,他看到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的小廣告,就撥打了廣告上的電話。該店員工邢先生為他介紹了南圩門外街的一處房產。“看了那處房產后,我付了一筆定金。但家人知道后非常不滿,覺得那處房屋樓層高,不通風,室內是用大理石裝修的,可能會有輻射。”劉先生提出想退定金,邢先生卻催促他另交一筆16400元的“中介傭金”。劉先生說,因為覺得要退房,需要找中介協(xié)商,就給了中介16400元“中介傭金”。
現(xiàn)在,這兩筆錢都要不回來了。“我年齡大了,眼睛老花,看不清合同,對合同的內容一知半解的。這一犯迷糊,兩天就要損失兩萬多塊錢。”
購房者:沒講清楚合同條款
劉先生拿出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讓記者看。在合同的第三條寫道,劉先生向原房主支付1萬元定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原房主把《房屋所有權證》交給中介,用于辦理房產交易的后續(xù)手續(xù)。
在合同中也寫明了自合同簽訂當日起,劉先生和原房主需向中介支付傭金,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中介傭金。如果是劉先生違約,1萬元的定金也將不會退還。
劉先生稱,在簽訂合同時并未注意到這些條文。“當時,21世紀不動產中介的員工讓我看了需要手寫的部分,并按上了指印。對于這些部分,沒給我講清楚。如果我知道是這樣,就不簽字了。”
這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是2012年9月22日。劉先生還拿出了一張傭金收據讓記者看,這張收據開具的時間是2012年9月23日,數額是16400元。
中介:違約在先傭金沒法退
昨天下午,記者與劉先生來到位于朝山街的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記者提出,由于房屋還未過戶,房產買賣交易還沒完成,中介不應該全額拿走傭金。
21世紀不動產的邢先生說:“雙方已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交易不能完成是由于劉先生違約造成的,與我們無關。所以我們理應拿走全部傭金。并且,現(xiàn)在這部分錢都已經上交到總部,我們是沒法拿回來的。”
21世紀不動產是如何定義“中介傭金”的呢?一名店長說:“我們就是以雙方簽訂合同為準,不是以過戶為準?,F(xiàn)在,我們只能盡力和原房主協(xié)商,看能不能讓原房主做出讓步,少扣一點定金。但中介傭金這塊,我們是沒法退的。”
律師:中介應返還部分費用
劉先生提出,當時中介未給他完整介紹合同,工作存在失職。“我眼睛老花,看不了合同,而且年紀大了,也不懂這個。這個小伙子應該把那部分印刷的內容也給我說明白的。我認為他的工作存在失職。”對此,店長說:“你是成年人,簽字是有法律效力的。就算到了法庭,你一旦簽字,就會被認定為已經知情。”
山東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啟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劉先生和21世紀不動產中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本案中,劉先生就是委托人,21世紀不動產是居間人。
在這種關系中,劉先生已經按照合同向21世紀不動產支付了傭金,但21世紀不動產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下,即便劉先生違約,他也只應為21世紀不動產已履行的那部分義務付錢。而對其未完成的那部分義務,21世紀不動產需要返劉先生還相應費用。
委托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幫自己買房,買到的房子卻難讓家人如意。濟南市民劉先生陷入兩難境地:如果退房,將無法收回巨額定金和中介傭金;如果不退房,家人又對新房不滿。劉先生說:“這才兩天,眼見著就要損失2萬多元。這實在讓我難以接受。”
質疑:兩天損失26400元
劉先生說,9月22日在一家醫(yī)院的外墻上,他看到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的小廣告,就撥打了廣告上的電話。該店員工邢先生為他介紹了南圩門外街的一處房產。“看了那處房產后,我付了一筆定金。但家人知道后非常不滿,覺得那處房屋樓層高,不通風,室內是用大理石裝修的,可能會有輻射。”劉先生提出想退定金,邢先生卻催促他另交一筆16400元的“中介傭金”。劉先生說,因為覺得要退房,需要找中介協(xié)商,就給了中介16400元“中介傭金”。
現(xiàn)在,這兩筆錢都要不回來了。“我年齡大了,眼睛老花,看不清合同,對合同的內容一知半解的。這一犯迷糊,兩天就要損失兩萬多塊錢。”
購房者:沒講清楚合同條款
劉先生拿出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讓記者看。在合同的第三條寫道,劉先生向原房主支付1萬元定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原房主把《房屋所有權證》交給中介,用于辦理房產交易的后續(xù)手續(xù)。
在合同中也寫明了自合同簽訂當日起,劉先生和原房主需向中介支付傭金,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中介傭金。如果是劉先生違約,1萬元的定金也將不會退還。
劉先生稱,在簽訂合同時并未注意到這些條文。“當時,21世紀不動產中介的員工讓我看了需要手寫的部分,并按上了指印。對于這些部分,沒給我講清楚。如果我知道是這樣,就不簽字了。”
這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是2012年9月22日。劉先生還拿出了一張傭金收據讓記者看,這張收據開具的時間是2012年9月23日,數額是16400元。
中介:違約在先傭金沒法退
昨天下午,記者與劉先生來到位于朝山街的21世紀不動產濟南嘉誠加盟店。記者提出,由于房屋還未過戶,房產買賣交易還沒完成,中介不應該全額拿走傭金。
21世紀不動產的邢先生說:“雙方已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交易不能完成是由于劉先生違約造成的,與我們無關。所以我們理應拿走全部傭金。并且,現(xiàn)在這部分錢都已經上交到總部,我們是沒法拿回來的。”
21世紀不動產是如何定義“中介傭金”的呢?一名店長說:“我們就是以雙方簽訂合同為準,不是以過戶為準?,F(xiàn)在,我們只能盡力和原房主協(xié)商,看能不能讓原房主做出讓步,少扣一點定金。但中介傭金這塊,我們是沒法退的。”
律師:中介應返還部分費用
劉先生提出,當時中介未給他完整介紹合同,工作存在失職。“我眼睛老花,看不了合同,而且年紀大了,也不懂這個。這個小伙子應該把那部分印刷的內容也給我說明白的。我認為他的工作存在失職。”對此,店長說:“你是成年人,簽字是有法律效力的。就算到了法庭,你一旦簽字,就會被認定為已經知情。”
山東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啟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劉先生和21世紀不動產中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本案中,劉先生就是委托人,21世紀不動產是居間人。
在這種關系中,劉先生已經按照合同向21世紀不動產支付了傭金,但21世紀不動產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下,即便劉先生違約,他也只應為21世紀不動產已履行的那部分義務付錢。而對其未完成的那部分義務,21世紀不動產需要返劉先生還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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