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銀行“霸道”,消費者還要忍多久
又逢3·15,照例要梳理一下各行各業(y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些問題,年年都在追問,卻如同韭菜般,割了一茬又長一茬,仿佛沒有盡頭,仿佛要消費者長久地忍受下去。
比如銀行的各色“霸王條款”。在一般消費者面前,銀行有著強大的“議價能力”,因此總能讓消費者被迫接受種種“不平等條約”,有苦卻無處申訴。向銀行申請貸款,被要求先存入一定款項、支付貸款咨詢費、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開設賬戶,企業(yè)被要求繳納幾千元的“開戶費”,個人很可能因為存錢太少被要求支付小額賬戶管理費,同行異地取款還要被收取高額手續(xù)費;在銀行辦理信用卡,則會遭遇辦卡容易銷卡難,以及賬戶內存款不計利息、想提取屬于自己的溢繳款要付取現(xiàn)費;發(fā)生糾紛時,銀行是“離開柜臺概不負責”,消費者卻逃不過銀行的“千里追債”……
總而言之,說了算的是銀行,有錯的全是消費者。在銀行的服務章程和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不時出現(xiàn),多見于費用收取、合同變更、免責事項之中。銀行的責任被模糊、減輕,甚至免除,消費者的責任卻被加大。而這些條款均是銀行單方面制定,消費者又不得不接受的。去年7月,銀行34項個人賬戶收費項目被叫停,但之后,一些銀行又想出了賺錢新招。
對于如此“霸道”的銀行,消費者似乎唯有“忍氣吞聲”。消費者無奈秉持“忍字訣”,無非是因為在銀行面前處于弱勢,缺乏話語權;而且在目前的市場環(huán)境下,消費者缺乏“用腳投票”的空間。套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面前有兩家銀行,一家收費,另一家也收費。各銀行的“霸王條款”、收費項目,往往同步得詭異。
銀行強勢,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壟斷地位帶來的。市場競爭不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意識自然淡薄。但另一方面,相關法規(guī)對消費者權益的支持不足,相關部門對銀行行為的監(jiān)管不力,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即使市場進一步開放,還是阻擋不了銀行“挑肥揀瘦”、逃避責任的傾向。
《商業(yè)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處于征求意見的尾聲。這部新的管理辦法增加了政府定價項目,對于價格的制定、調整程序作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相比目前實施的規(guī)章已是進步。而消費者更希望,自己在接受銀行服務時能了解得更多、選擇得更多,能發(fā)出更響亮的聲音。例如,相關法規(guī)應更細致地明確銀行必須承擔的責任,判定明顯存在權利義務不平等情況的合同或條款為無效,以壓縮“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增加、變更收費項目之前應有公示,銀行應向消費者提供合理性證明,消費者應有便捷、暢通的質疑渠道;增加銀行的舉證責任;對銀行的違規(guī)行為,監(jiān)管部門不能放任,而要依法嚴厲處罰……
維護權益,還需要消費者看牢自己的錢袋子,看清銀行的每一項條款,聲張自己的權利,不能無休止地“忍”下去。
又逢3·15,照例要梳理一下各行各業(y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些問題,年年都在追問,卻如同韭菜般,割了一茬又長一茬,仿佛沒有盡頭,仿佛要消費者長久地忍受下去。
比如銀行的各色“霸王條款”。在一般消費者面前,銀行有著強大的“議價能力”,因此總能讓消費者被迫接受種種“不平等條約”,有苦卻無處申訴。向銀行申請貸款,被要求先存入一定款項、支付貸款咨詢費、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開設賬戶,企業(yè)被要求繳納幾千元的“開戶費”,個人很可能因為存錢太少被要求支付小額賬戶管理費,同行異地取款還要被收取高額手續(xù)費;在銀行辦理信用卡,則會遭遇辦卡容易銷卡難,以及賬戶內存款不計利息、想提取屬于自己的溢繳款要付取現(xiàn)費;發(fā)生糾紛時,銀行是“離開柜臺概不負責”,消費者卻逃不過銀行的“千里追債”……
總而言之,說了算的是銀行,有錯的全是消費者。在銀行的服務章程和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不時出現(xiàn),多見于費用收取、合同變更、免責事項之中。銀行的責任被模糊、減輕,甚至免除,消費者的責任卻被加大。而這些條款均是銀行單方面制定,消費者又不得不接受的。去年7月,銀行34項個人賬戶收費項目被叫停,但之后,一些銀行又想出了賺錢新招。
對于如此“霸道”的銀行,消費者似乎唯有“忍氣吞聲”。消費者無奈秉持“忍字訣”,無非是因為在銀行面前處于弱勢,缺乏話語權;而且在目前的市場環(huán)境下,消費者缺乏“用腳投票”的空間。套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面前有兩家銀行,一家收費,另一家也收費。各銀行的“霸王條款”、收費項目,往往同步得詭異。
銀行強勢,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壟斷地位帶來的。市場競爭不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意識自然淡薄。但另一方面,相關法規(guī)對消費者權益的支持不足,相關部門對銀行行為的監(jiān)管不力,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即使市場進一步開放,還是阻擋不了銀行“挑肥揀瘦”、逃避責任的傾向。
《商業(yè)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處于征求意見的尾聲。這部新的管理辦法增加了政府定價項目,對于價格的制定、調整程序作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相比目前實施的規(guī)章已是進步。而消費者更希望,自己在接受銀行服務時能了解得更多、選擇得更多,能發(fā)出更響亮的聲音。例如,相關法規(guī)應更細致地明確銀行必須承擔的責任,判定明顯存在權利義務不平等情況的合同或條款為無效,以壓縮“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增加、變更收費項目之前應有公示,銀行應向消費者提供合理性證明,消費者應有便捷、暢通的質疑渠道;增加銀行的舉證責任;對銀行的違規(guī)行為,監(jiān)管部門不能放任,而要依法嚴厲處罰……
維護權益,還需要消費者看牢自己的錢袋子,看清銀行的每一項條款,聲張自己的權利,不能無休止地“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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