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考核 第三方評價不可缺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在近日印發(f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中指出,要修訂食品安全考核評價方法和考核細則,并抓好組織實行。同時,摸索差別化考核和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改良日常考核和暗訪工作方式辦法。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食品安全工作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礎依然薄弱,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使得食品安全問題已經(jīng)對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形成嚴重挑戰(zhàn)。究其根源,不啻與制度設置不科學有關,更與我們對地方政府和官員考核問責不力有關。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把確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和官員政績的重要指標已是迫在眉睫。
其實,就國家層面而言,將食品安全納入政績考核,已有制度設計。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fā)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明確從去年起對省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不難看出,此番浙江《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提及的“修訂食品安全考核評價方法和考核細則”即是對國家法規(guī)的具體落實。
應當承認,在當前諸多工作已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情況下,浙江等地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評議考核,彰顯的是“敬畏生命”與“敬畏健康”的意識,令人充滿期待,也頗具積極意義。此舉,無疑為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戴上了一道“緊箍咒”。再說,食品安全是“管”出來的,將其與政績考核掛鉤,有助于讓各級領導干部切實承當起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摸索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無疑是浙江食品安全考核的亮點。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不僅要有,而且必須要有,不可或缺。
事實上,評議考核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得如何、成效幾何,除了需要上級政府派出考核組實地檢查、聽取地方政府自查自評外,還必須傾聽第三方機構的評估意見。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也最需要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客觀評價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成效。而且這個第三方,還應該是協(xié)會、媒體、群眾、企業(yè)、第三方機構、專家學者等各方代表組成的第三方,這樣才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公正性。第三方的評議考核意見在評議考核體系中,也應當賦予的一定分量,而非可有可無。進一步而言,這不僅是最大限度保證評議考核情況客觀、數(shù)據(jù)真實的需要,也是培養(yǎng)社會成員關注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責任的需要。
誠然,有了普遍意義上的第三方評議考核,才能削減甚至避免地方政府在“自查評分”環(huán)節(jié)自說自話、自打高分的現(xiàn)象,說不定,還能減少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時進行權力尋租、包庇護短。有了扎實過硬、被充分采信的第三方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才可能將社會滿意度,作為檢驗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終極目的,而非“只唯上,不唯下”,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會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一言以蔽之,提高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才是評議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最終旨歸。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在近日印發(f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中指出,要修訂食品安全考核評價方法和考核細則,并抓好組織實行。同時,摸索差別化考核和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改良日常考核和暗訪工作方式辦法。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食品安全工作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礎依然薄弱,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使得食品安全問題已經(jīng)對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形成嚴重挑戰(zhàn)。究其根源,不啻與制度設置不科學有關,更與我們對地方政府和官員考核問責不力有關。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把確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和官員政績的重要指標已是迫在眉睫。
其實,就國家層面而言,將食品安全納入政績考核,已有制度設計。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fā)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明確從去年起對省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不難看出,此番浙江《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提及的“修訂食品安全考核評價方法和考核細則”即是對國家法規(guī)的具體落實。
應當承認,在當前諸多工作已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情況下,浙江等地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評議考核,彰顯的是“敬畏生命”與“敬畏健康”的意識,令人充滿期待,也頗具積極意義。此舉,無疑為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戴上了一道“緊箍咒”。再說,食品安全是“管”出來的,將其與政績考核掛鉤,有助于讓各級領導干部切實承當起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摸索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無疑是浙江食品安全考核的亮點。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第三方評價考核機制不僅要有,而且必須要有,不可或缺。
事實上,評議考核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得如何、成效幾何,除了需要上級政府派出考核組實地檢查、聽取地方政府自查自評外,還必須傾聽第三方機構的評估意見。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也最需要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客觀評價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成效。而且這個第三方,還應該是協(xié)會、媒體、群眾、企業(yè)、第三方機構、專家學者等各方代表組成的第三方,這樣才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公正性。第三方的評議考核意見在評議考核體系中,也應當賦予的一定分量,而非可有可無。進一步而言,這不僅是最大限度保證評議考核情況客觀、數(shù)據(jù)真實的需要,也是培養(yǎng)社會成員關注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責任的需要。
誠然,有了普遍意義上的第三方評議考核,才能削減甚至避免地方政府在“自查評分”環(huán)節(jié)自說自話、自打高分的現(xiàn)象,說不定,還能減少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時進行權力尋租、包庇護短。有了扎實過硬、被充分采信的第三方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才可能將社會滿意度,作為檢驗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終極目的,而非“只唯上,不唯下”,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會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一言以蔽之,提高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才是評議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最終旨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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