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捆綁銷售“捆住”自己手腳
有媒體調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不少影院在放映3D電影時,要求觀眾購買或租用3D眼鏡。這種做法一直廣受消費者吐槽。就像喝奶茶配吸管、吃桶面配叉子,吸管、叉子沒見過另收費的一樣,3D眼鏡也該如此。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官方微博就“看3D電影要自費購買3D眼鏡”問題發(fā)聲,認為該行為是影院將自身應當承擔的服務義務拆分開來,轉嫁給消費者,加重消費者負擔,違背公平誠信,屬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連一些3D眼鏡生產商也支持中消協(xié)的觀點,認為誰受益誰就應承擔成本,國外都是由電影發(fā)行方來承擔,因此無論是共享出租還是直接售賣3D眼鏡,都有強制消費之嫌。
事實上,影院對3D眼鏡收費,從其市場屬性看,與電商平臺默認搭售、汽車經銷商捆綁金融服務、電信運營商推送套餐等做法類似,都可歸為捆綁銷售范疇。在營銷學上,捆綁銷售是一種運用較為廣泛的營銷手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yè)間在促銷過程中進行跨行業(yè)或跨品牌的營銷合作,將兩種或多種商品或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以求得1+1>2的效果,這是典型的共生營銷。當然,一個企業(yè)也可以將自家不同產品或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這種營銷方式用好了,可以降低銷售成本,提高服務層次,還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
不過,捆綁銷售并非總是那么好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常常出現(xiàn)運用不當或者被不當運用的情況,比如前文提及幾個行業(yè)領域存在的捆綁銷售行為多引起消費者不滿。這種“不當”首先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捆綁的商品或服務若不符合其購買意愿,就會徒增開支,造成浪費。就企業(yè)而言,捆綁銷售不當不僅不會促進銷售,反而還會限制銷售,拉低銷量,還要承擔更多的售后成本,損害企業(yè)或品牌形象。
捆綁銷售不當運用最嚴重的負面結果,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現(xiàn)實中不少商家進行捆綁銷售往往設定一些附帶條件或者故意隱匿一些問題,迫使或誘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狀態(tài)下接受某種有損其利益的協(xié)議。如汽車銷售過程中捆綁金融服務,就涉嫌強制搭售。這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拒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其實,汽車銷售商捆綁銷售保險等金融服務項目,是與金融服務公司唱著雙簧的,兩者“穿一條腿的褲子”。我國《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有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險種的權利?!斗床徽敻偁幏ā芬惨?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有鑒于此,現(xiàn)在政府監(jiān)管部門已經開始關注汽車捆綁銷售現(xiàn)象,一些地方已經出臺措施。
捆綁銷售不是不可以搞,但商家千萬不要因“不當”運用而將其搞成強制消費。一旦涉嫌違法,不但消費者權益受損,商家也會因此付出巨大代價。目前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捆綁銷售行為的管控力度。而且,隨著消費者日益成熟理性,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像強行捆綁銷售這種不合理的市場行為將愈發(fā)難行。如果企業(yè)商家看不清這種趨勢而依然故我,在捆綁銷售上玩花活,終會捆住自己的手腳,遭消費者用腳投票。
有媒體調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不少影院在放映3D電影時,要求觀眾購買或租用3D眼鏡。這種做法一直廣受消費者吐槽。就像喝奶茶配吸管、吃桶面配叉子,吸管、叉子沒見過另收費的一樣,3D眼鏡也該如此。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官方微博就“看3D電影要自費購買3D眼鏡”問題發(fā)聲,認為該行為是影院將自身應當承擔的服務義務拆分開來,轉嫁給消費者,加重消費者負擔,違背公平誠信,屬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連一些3D眼鏡生產商也支持中消協(xié)的觀點,認為誰受益誰就應承擔成本,國外都是由電影發(fā)行方來承擔,因此無論是共享出租還是直接售賣3D眼鏡,都有強制消費之嫌。
事實上,影院對3D眼鏡收費,從其市場屬性看,與電商平臺默認搭售、汽車經銷商捆綁金融服務、電信運營商推送套餐等做法類似,都可歸為捆綁銷售范疇。在營銷學上,捆綁銷售是一種運用較為廣泛的營銷手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yè)間在促銷過程中進行跨行業(yè)或跨品牌的營銷合作,將兩種或多種商品或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以求得1+1>2的效果,這是典型的共生營銷。當然,一個企業(yè)也可以將自家不同產品或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這種營銷方式用好了,可以降低銷售成本,提高服務層次,還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
不過,捆綁銷售并非總是那么好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常常出現(xiàn)運用不當或者被不當運用的情況,比如前文提及幾個行業(yè)領域存在的捆綁銷售行為多引起消費者不滿。這種“不當”首先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捆綁的商品或服務若不符合其購買意愿,就會徒增開支,造成浪費。就企業(yè)而言,捆綁銷售不當不僅不會促進銷售,反而還會限制銷售,拉低銷量,還要承擔更多的售后成本,損害企業(yè)或品牌形象。
捆綁銷售不當運用最嚴重的負面結果,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現(xiàn)實中不少商家進行捆綁銷售往往設定一些附帶條件或者故意隱匿一些問題,迫使或誘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狀態(tài)下接受某種有損其利益的協(xié)議。如汽車銷售過程中捆綁金融服務,就涉嫌強制搭售。這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拒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其實,汽車銷售商捆綁銷售保險等金融服務項目,是與金融服務公司唱著雙簧的,兩者“穿一條腿的褲子”。我國《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有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險種的權利?!斗床徽敻偁幏ā芬惨?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有鑒于此,現(xiàn)在政府監(jiān)管部門已經開始關注汽車捆綁銷售現(xiàn)象,一些地方已經出臺措施。
捆綁銷售不是不可以搞,但商家千萬不要因“不當”運用而將其搞成強制消費。一旦涉嫌違法,不但消費者權益受損,商家也會因此付出巨大代價。目前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捆綁銷售行為的管控力度。而且,隨著消費者日益成熟理性,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像強行捆綁銷售這種不合理的市場行為將愈發(fā)難行。如果企業(yè)商家看不清這種趨勢而依然故我,在捆綁銷售上玩花活,終會捆住自己的手腳,遭消費者用腳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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