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適用的理解
由于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是此次《公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且引發(fā)的討論也最為激烈,加上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后會出現(xiàn)新舊公司并存的局面,如何保證新《公司法》的有效、有序實施,防止由于新舊公司并存帶來的公司注冊資本數(shù)額、出資期限等法律適用的困境,市場監(jiān)管總局依據(jù)《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對于新《公司法》的有效實施,對于新舊公司并存階段的有序銜接,對于舊公司(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的平穩(wěn)過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新設公司出資期限的要求,以及對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的理解與具體適用,即(1)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必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全部注冊資本;(2)202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發(fā)起設立、定向募集設立這兩種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應當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足股款,也就是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必須實繳全部股款;(3)采用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必須全額繳足。
就驗資證明而言,征求意見稿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起設立或者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時無需提交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而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第二,為了防止股東或者公司規(guī)避新《公司法》關于五年認繳制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時將注冊資本規(guī)定為很小的數(shù)額,并使其符合五年出資期限的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修改公司章程,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方式將注冊資本的數(shù)額增加到極大的數(shù)額,同時規(guī)定很長的增資出資期限(超過五年),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注冊資本也應當在五年內實繳到位。該五年應當理解為自公司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之日起計算。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后,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第三,明確了存量公司出資期限的要求。這一點非常重要,也是涉及到新《公司法》的溯及力問題。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存量公司采用“3+5”的過渡期安排,即對于存量的有限責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給予三年的過渡期,三年過渡期之內(包括在該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可以將出資期限調整到五年之內。這就是“3+5”的含義。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認繳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過渡期內無需調整出資期限。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在三年過渡期結束后超過五年的,應當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三年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后股東的認繳期限應當向社會公示,并記載在公司章程內。對于存量的以發(fā)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3+5”的過渡期安排避免了存量公司與新公司“一刀切”地一律適用新法而極有可能帶來的混亂局面,繼而形成對存量公司法律適用的不公允,兼顧到了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有效防止長時間內新舊公司在出資期限、出資額方面并存不一致的局面,有利于新法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
第四,明確了過渡期后仍然沒有對出資期限作出調整的公司的處置方式。對于三年過渡期屆滿后即2027年7月1日后,出資期限長于五年,而公司仍然未將出資期限調整為五年之內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其于九十日內將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該九十日是指自2027年7月1日起算后的九十日,亦即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公司最晚在2027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調整,調整到五年之內。如果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其作出調整后仍然拒絕調整,則根據(jù)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將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對其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明確了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異常的判定處置方式。如何理解并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出資期限與出資額“明顯異常”,征求意見稿對于出資期限采用了三十年的標準,對于出資數(shù)額則采用了十億元的標準,即“30年+10億”的模式。需要指出的是,“30年+10億”只是一般情形下判斷是否涉及“明顯異常”的標準,并非絕對的、唯一的標準,公司登記機關還需要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實質判斷:一是股東的情況,特別是股東的出資能力;二是公司的主營項目、資產(chǎn)規(guī)模等情況。判斷方法包括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也可以組織行業(yè)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xié)商研判。如果最終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確實存在明顯異常的,經(jīng)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可以要求公司在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創(chuàng)建了特別減資程序。征求意見稿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yōu)化簡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網(wǎng)上辦理便利化程度。其中,對于沒有開展經(jīng)營活動、不存在債權債務等情形,以及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xù)經(jīng)營能力的,公司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債權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而不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辦理減資程序。 (北京大學教授 劉凱湘)
由于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是此次《公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且引發(fā)的討論也最為激烈,加上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后會出現(xiàn)新舊公司并存的局面,如何保證新《公司法》的有效、有序實施,防止由于新舊公司并存帶來的公司注冊資本數(shù)額、出資期限等法律適用的困境,市場監(jiān)管總局依據(jù)《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對于新《公司法》的有效實施,對于新舊公司并存階段的有序銜接,對于舊公司(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的平穩(wěn)過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新設公司出資期限的要求,以及對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的理解與具體適用,即(1)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必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全部注冊資本;(2)202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發(fā)起設立、定向募集設立這兩種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應當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足股款,也就是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必須實繳全部股款;(3)采用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必須全額繳足。
就驗資證明而言,征求意見稿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起設立或者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時無需提交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而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第二,為了防止股東或者公司規(guī)避新《公司法》關于五年認繳制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時將注冊資本規(guī)定為很小的數(shù)額,并使其符合五年出資期限的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修改公司章程,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方式將注冊資本的數(shù)額增加到極大的數(shù)額,同時規(guī)定很長的增資出資期限(超過五年),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注冊資本也應當在五年內實繳到位。該五年應當理解為自公司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之日起計算。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后,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第三,明確了存量公司出資期限的要求。這一點非常重要,也是涉及到新《公司法》的溯及力問題。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存量公司采用“3+5”的過渡期安排,即對于存量的有限責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給予三年的過渡期,三年過渡期之內(包括在該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可以將出資期限調整到五年之內。這就是“3+5”的含義。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認繳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過渡期內無需調整出資期限。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在三年過渡期結束后超過五年的,應當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三年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后股東的認繳期限應當向社會公示,并記載在公司章程內。對于存量的以發(fā)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3+5”的過渡期安排避免了存量公司與新公司“一刀切”地一律適用新法而極有可能帶來的混亂局面,繼而形成對存量公司法律適用的不公允,兼顧到了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有效防止長時間內新舊公司在出資期限、出資額方面并存不一致的局面,有利于新法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
第四,明確了過渡期后仍然沒有對出資期限作出調整的公司的處置方式。對于三年過渡期屆滿后即2027年7月1日后,出資期限長于五年,而公司仍然未將出資期限調整為五年之內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其于九十日內將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該九十日是指自2027年7月1日起算后的九十日,亦即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公司最晚在2027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調整,調整到五年之內。如果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其作出調整后仍然拒絕調整,則根據(jù)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將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對其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明確了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異常的判定處置方式。如何理解并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出資期限與出資額“明顯異常”,征求意見稿對于出資期限采用了三十年的標準,對于出資數(shù)額則采用了十億元的標準,即“30年+10億”的模式。需要指出的是,“30年+10億”只是一般情形下判斷是否涉及“明顯異常”的標準,并非絕對的、唯一的標準,公司登記機關還需要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實質判斷:一是股東的情況,特別是股東的出資能力;二是公司的主營項目、資產(chǎn)規(guī)模等情況。判斷方法包括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也可以組織行業(yè)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xié)商研判。如果最終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確實存在明顯異常的,經(jīng)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可以要求公司在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創(chuàng)建了特別減資程序。征求意見稿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yōu)化簡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shù)額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網(wǎng)上辦理便利化程度。其中,對于沒有開展經(jīng)營活動、不存在債權債務等情形,以及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xù)經(jīng)營能力的,公司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債權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而不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辦理減資程序。 (北京大學教授 劉凱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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