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已同意!全面清理!
日前,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印發(fā)《河北省2023年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就全面清理廢除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作出安排部署。
此次清理范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現(xiàn)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對企業(yè)跨區(qū)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
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如以備案、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yè)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等。
5.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如歧視外地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yōu)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如商品和服務技術要求、檢驗標準不統(tǒng)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間設置壁壘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yè)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如違法給予稅收優(yōu)惠、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
2.違法違規(guī)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5.妨礙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方案》明確,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清理”和分級清理的原則,對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對部分內容與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按相關程序予以修訂。對于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或者短期內無法完成廢止修訂的政策措施,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說明,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廢止或修訂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方案》強調,破除影響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妨礙商品要素資源暢通流動障礙和隱性壁壘,是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重點任務和關鍵舉措。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高度,深刻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抓好清理工作組織實施,切實規(guī)范政府不當干預市場行為。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協(xié)同配合,健全長效機制,堅持開門清理,努力提升全社會公平競爭意識,為清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huán)境。
日前,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印發(fā)《河北省2023年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就全面清理廢除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作出安排部署。
此次清理范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現(xiàn)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對企業(yè)跨區(qū)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
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如以備案、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yè)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等。
5.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如歧視外地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yōu)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如商品和服務技術要求、檢驗標準不統(tǒng)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間設置壁壘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yè)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如違法給予稅收優(yōu)惠、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
2.違法違規(guī)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5.妨礙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方案》明確,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清理”和分級清理的原則,對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對部分內容與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按相關程序予以修訂。對于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或者短期內無法完成廢止修訂的政策措施,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說明,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廢止或修訂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方案》強調,破除影響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妨礙商品要素資源暢通流動障礙和隱性壁壘,是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重點任務和關鍵舉措。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高度,深刻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抓好清理工作組織實施,切實規(guī)范政府不當干預市場行為。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協(xié)同配合,健全長效機制,堅持開門清理,努力提升全社會公平競爭意識,為清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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