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次消法修改中,賦予了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除規(guī)定有不宜無理由退貨的4大類商品外,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法規(guī)司的官方解釋是“包裝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違背的”。
“后悔權”寫進了法律,頗為消費者提氣。“舉證倒置”的規(guī)定,讓消費者不再為“鑒定”發(fā)愁。其實,在經濟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后悔權”早就是一種商業(yè)習慣了,只是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而已。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后悔權”對引導理性營銷與消費意義重大,并未出現(xiàn)商家所擔憂的消費者“濫用”問題。
然而,國情不一樣,消費文化也有差異,如果沒有更加詳細的配套政策,消費者“后悔權”的落地恐怕就不會一帆風順了。關于瑞典的“后悔權”,有一個經典的故事:一位女士要參加一個宴會,當時自己沒有合適的服裝,于是就到商店購買了一套高檔禮服。宴會結束后她就到商店去退貨,營業(yè)員二話沒說如數(shù)把錢退給了她。如果同樣的故事發(fā)生在我國,結果會相同嗎?實際上,在官方的解釋中,也提到了糾紛的可能性。比如,有時消費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貨過程中被快遞、物流弄壞了,到底是誰的責任,還需要舉證??上攵?,在商家一向不喜歡消費者退換貨的中國,這樣的舉證會不影響到消費者 “后悔權”的實現(xiàn)嗎?修改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列出四類商品除外之后,還有“其他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的規(guī)定,這會不會成為一個新的普遍 “霸王條款”被商家濫用呢?“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否會成為消費者退貨的一個不可承受之重呢?
利用規(guī)則的漏洞,雖然在不少商家中尤盛,但并非中國特有。國外之所以在將消費者“后悔權”落到實處的同時,又推進了理性消費文化和契約精神的發(fā)展,關鍵在于法律的細化。比如瑞典的《消費者購買法》,連對自由市場和小攤都作了詳細規(guī)定,要求所有賣主必須在攤位上標明其姓名、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以便消費者退貨。至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還出臺了專門的《遠距離合同法》,在該法中,不僅將“后悔權”延長為14天,還規(guī)定必須在3天內先執(zhí)行退款再處理糾紛。
“后悔權”作為一個舶來物,對我們建構消費法律體系,提供了足夠多的成熟經驗,但遺憾的是,我們的立法尚未將之真正細化以防糾紛的優(yōu)點充分體現(xiàn)出來,也未將所有的“正常商品”都納入到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中來。顯然,我們看到了新消法“后悔權”規(guī)定的巨大進步,但還希望看到消費者可以在更大范圍內享有“后悔權”,令“后悔權”真正無障礙地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