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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與發(fā)票型號不符消費者可否索賠償?

2016年01月04日 11:49????信息來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1/04/018758015.shtml

2015年11月份,市民嚴女士在某超市花費598元購買了一臺品牌微波爐,超市銷售人員表示將在一周內(nèi)通知消費者取貨。一周以后,嚴女士并沒有收到商家的取貨通知,經(jīng)過詢問,對方表示貨還沒收到,還要繼續(xù)等待。

幾天后嚴女士提貨后發(fā)現(xiàn),商家提供的微波爐與發(fā)票標注的型號不符,價格明顯低于預定型號,嚴女士認為超市銷售有欺詐,要求退貨退款并索要3倍賠償。超市對此表示拒絕。

律師說法: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在本案中,超市交付嚴女士的微波爐型號確實與發(fā)票標注的不符,實際上超市已經(jīng)構成了欺詐行為,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超市應該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