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發(fā)文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
新華社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fā)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促進價格爭議糾紛及時有效化解,不斷提高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公信力。
意見指出,價格爭議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障、醫(yī)療服務、物業(yè)服務、旅游餐飲服務、工程建設造價、農業(yè)生產資料、保險理賠等民生領域。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暢通調解渠道、完善制度機制,強化保障措施,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元解紛需求的重要抓手。
意見強調,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組織健全、規(guī)范高效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體系,提供價格爭議糾紛化解公共服務,構建調解和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的價格爭議糾紛化解機制為目標,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建立健全對接機制,完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制度,加強對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的司法保障。
意見要求,不斷暢通調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樣、層次分明的調解網絡。發(fā)生價格爭議糾紛的,可以通過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相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三種方式開展調解,充分發(fā)揮行政主管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等在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方面的作用。
根據這份意見,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機構或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司法確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意見同時具體規(guī)定了不屬于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的情形,包括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價格爭議事項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流通及銷售物品的;其他不適宜開展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來源:新華社 記者羅沙、白陽)
新華社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fā)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促進價格爭議糾紛及時有效化解,不斷提高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公信力。
意見指出,價格爭議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障、醫(yī)療服務、物業(yè)服務、旅游餐飲服務、工程建設造價、農業(yè)生產資料、保險理賠等民生領域。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暢通調解渠道、完善制度機制,強化保障措施,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元解紛需求的重要抓手。
意見強調,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組織健全、規(guī)范高效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體系,提供價格爭議糾紛化解公共服務,構建調解和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的價格爭議糾紛化解機制為目標,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建立健全對接機制,完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制度,加強對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的司法保障。
意見要求,不斷暢通調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樣、層次分明的調解網絡。發(fā)生價格爭議糾紛的,可以通過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相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三種方式開展調解,充分發(fā)揮行政主管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等在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方面的作用。
根據這份意見,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機構或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司法確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意見同時具體規(guī)定了不屬于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的情形,包括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價格爭議事項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流通及銷售物品的;其他不適宜開展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來源:新華社 記者羅沙、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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