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一、許可項目名稱: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二、許可依據(jù):
《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的單位。
2、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施必須與申請授權項目相適應,滿足授權任務的要求。
3、工作環(huán)境能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保證有關計量檢定、測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4、檢定、測試人員必須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掌握有關專業(yè)知識和計量檢定、測試技術,并經考核合格。
5、具有保證計量檢定、測試結果公正、準確的有關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據(jù)實施《計量法》和量值傳遞工作的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
四、實施機關: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省級以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和跨省級區(qū)域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省級以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和省級區(qū)域內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五、許可程序:
1、申請單位根據(jù)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范圍,向相應的計量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材料。
2、計量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實施計量法的需要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考核組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JJF1033)》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JJF1069)》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組和申請單位商定,現(xiàn)場考核為1~5個工作日。
4、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考核組的考核報告和糾正措施報告,決定是否頒發(fā)計量授權證書。決定授權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證書;決定不授權的,即日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組和申請單位商定,現(xiàn)場考核為1~5天。
3、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考核組的考核報告和糾正措施報告,決定是否頒發(fā)計量授權證書。決定授權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證書;決定不授權的,即日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根據(jù)財政部財綜[2001]72號,該項目已列入計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上報待批。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1份。
2、機構依法設立的文件副本1份。
3、機構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
4、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證書副本1份。
5、項目表1---檢定項目 3份。
6、項目表2---校準/檢測項目3份。
7、項目表3---商品量檢測項目3份。
8、考核規(guī)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照檢查表3份。
9、質量手冊。
九、申請書格式見表格下載: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一、許可項目名稱: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二、許可依據(jù):
《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的單位。
2、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施必須與申請授權項目相適應,滿足授權任務的要求。
3、工作環(huán)境能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保證有關計量檢定、測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4、檢定、測試人員必須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掌握有關專業(yè)知識和計量檢定、測試技術,并經考核合格。
5、具有保證計量檢定、測試結果公正、準確的有關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據(jù)實施《計量法》和量值傳遞工作的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
四、實施機關: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省級以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和跨省級區(qū)域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省級以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和省級區(qū)域內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五、許可程序:
1、申請單位根據(jù)承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范圍,向相應的計量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材料。
2、計量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實施計量法的需要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考核組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JJF1033)》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JJF1069)》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組和申請單位商定,現(xiàn)場考核為1~5個工作日。
4、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考核組的考核報告和糾正措施報告,決定是否頒發(fā)計量授權證書。決定授權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證書;決定不授權的,即日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組和申請單位商定,現(xiàn)場考核為1~5天。
3、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考核組的考核報告和糾正措施報告,決定是否頒發(fā)計量授權證書。決定授權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證書;決定不授權的,即日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根據(jù)財政部財綜[2001]72號,該項目已列入計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上報待批。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1份。
2、機構依法設立的文件副本1份。
3、機構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
4、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證書副本1份。
5、項目表1---檢定項目 3份。
6、項目表2---校準/檢測項目3份。
7、項目表3---商品量檢測項目3份。
8、考核規(guī)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照檢查表3份。
9、質量手冊。
九、申請書格式見表格下載: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2005-06-22)
- 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2005-06-22)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2005-06-22)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2005-06-22)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