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
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
一、項目名稱:計量基準的審批
二、辦事流程:
(一)申請
申請建立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填寫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申請表,并將以下材料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量傳處:
(1)申請建立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a 國家計量基準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b 穩(wěn)定性情況及考核報告
c 課題計劃任務書
d 研究報告
e 鑒定證書
f 檢定系統(tǒng)表
g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2)申請廢除和報停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料為:
國家計量基準的廢除或報停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
(3)申請國家計量基準恢復使用和改值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對于申請計量基準恢復使用的:
a 計量基準恢復使用或改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b 計量基準穩(wěn)定性報告;
c 技術指標的證明材料(經(jīng)過技改的,提供課題計劃任務書、研究報告和鑒定證書);
d 檢定系統(tǒng)表;
e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申請改值的:
a 計量基準恢復使用或改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b 改值的證明材料(國際比對結果等);
c 檢定系統(tǒng)表;
d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二) 受理
計量司量傳處工作人員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
受理后,對于新建立計量基準或恢復使用計量基準的申請,由計量司下達考核任務,計量司量傳處組織成立專家組,按照(三)至(五)要求的程序進行。
對于廢除或報停計量基準的申請,按照(六)要求的程序進行。
(三) 專家審核(3個月)
由專家組執(zhí)行考核任務,首先進行對文件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再進行現(xiàn)場及穩(wěn)定性考核,并給出考核意見,報計量司量傳處。
(四) 結果核準(10日)
計量司對專家組的考核程序、方法和結果進行核準,即量傳處根據(jù)考評意見對考評結果進行初審,審查整個專家組考核活動的程序、方法與標準的符合性和規(guī)范性,專家考核資料的完整性,考核結論的合理性等,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起草簽報文件。并將初審完畢的考核材料和簽報文件報送計量司領導審核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審批。
(五) 批準(10日)
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根據(jù)專家組的考核結果及計量司核準意見,對考評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對考核材料進行抽查。并在1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六) 廢除與報停(中斷量傳、拆卸或改裝)的審批(20日)
對于廢除計量基準的申請,計量司量傳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jù)專家意見提出處理方案,經(jīng)計量司核準后報質檢總局分管局長批準。
對于報停計量基準的申請,計量司量傳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jù)專家意見提出處理方案,報計量司批準。
(七) 發(fā)證(10日)
計量司量傳處根據(jù)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批準的決定和有關文件,在10日內,對于審批合格的,簽發(fā)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證書;對于審批不合格的,將申請資料退申請單位。
三、 辦事規(guī)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guī)范適用于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授權的技術機構建立的國家計量基準(副基準)審批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發(fā)證及監(jiān)管措施等。
(二)審批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全國人大通過,國家主席令28號,1985年9月6日發(fā)布,1986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tǒng)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jù)。
(2)《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準,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jīng)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fā)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非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的計量基準。
(3)《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量局文件,1987年7月10日發(fā)布,1987年7月10日起實施)。
(三)受理條件
(1)申報作為國家計量基準,開展量值傳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 經(jīng)國家鑒定合格,并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查認可;
b 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
c 有考核合格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d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基準保存單位提出國家計量基準的廢除和報停(含改裝、拆卸、技術改造和中斷計量檢定)申請。
(3)國家計量基準報停后恢復使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能夠證明新的指標或數(shù)值符合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原批準的要求或其他可以認同的證據(jù);
b 1年以上的穩(wěn)定性考核報告。
(4)國家計量基準改值的條件:國際比對結果或者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認同的其它證據(jù)。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負責部門、聯(lián)絡方式及投訴電話
負責部門:
聯(lián)絡方式:82261859
投訴電話:82261600
四、示范文本:
見附屬文件。
五、表格下載:
見表格下載。
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
一、項目名稱:計量基準的審批
二、辦事流程:
(一)申請
申請建立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填寫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申請表,并將以下材料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量傳處:
(1)申請建立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a 國家計量基準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b 穩(wěn)定性情況及考核報告
c 課題計劃任務書
d 研究報告
e 鑒定證書
f 檢定系統(tǒng)表
g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2)申請廢除和報停國家計量基準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料為:
國家計量基準的廢除或報停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
(3)申請國家計量基準恢復使用和改值的單位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對于申請計量基準恢復使用的:
a 計量基準恢復使用或改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b 計量基準穩(wěn)定性報告;
c 技術指標的證明材料(經(jīng)過技改的,提供課題計劃任務書、研究報告和鑒定證書);
d 檢定系統(tǒng)表;
e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申請改值的:
a 計量基準恢復使用或改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b 改值的證明材料(國際比對結果等);
c 檢定系統(tǒng)表;
d 基準技術操作規(guī)范。
(二) 受理
計量司量傳處工作人員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
受理后,對于新建立計量基準或恢復使用計量基準的申請,由計量司下達考核任務,計量司量傳處組織成立專家組,按照(三)至(五)要求的程序進行。
對于廢除或報停計量基準的申請,按照(六)要求的程序進行。
(三) 專家審核(3個月)
由專家組執(zhí)行考核任務,首先進行對文件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再進行現(xiàn)場及穩(wěn)定性考核,并給出考核意見,報計量司量傳處。
(四) 結果核準(10日)
計量司對專家組的考核程序、方法和結果進行核準,即量傳處根據(jù)考評意見對考評結果進行初審,審查整個專家組考核活動的程序、方法與標準的符合性和規(guī)范性,專家考核資料的完整性,考核結論的合理性等,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起草簽報文件。并將初審完畢的考核材料和簽報文件報送計量司領導審核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審批。
(五) 批準(10日)
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根據(jù)專家組的考核結果及計量司核準意見,對考評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對考核材料進行抽查。并在1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六) 廢除與報停(中斷量傳、拆卸或改裝)的審批(20日)
對于廢除計量基準的申請,計量司量傳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jù)專家意見提出處理方案,經(jīng)計量司核準后報質檢總局分管局長批準。
對于報停計量基準的申請,計量司量傳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jù)專家意見提出處理方案,報計量司批準。
(七) 發(fā)證(10日)
計量司量傳處根據(jù)國家質檢總局分管領導批準的決定和有關文件,在10日內,對于審批合格的,簽發(fā)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證書;對于審批不合格的,將申請資料退申請單位。
三、 辦事規(guī)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guī)范適用于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授權的技術機構建立的國家計量基準(副基準)審批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發(fā)證及監(jiān)管措施等。
(二)審批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全國人大通過,國家主席令28號,1985年9月6日發(fā)布,1986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tǒng)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jù)。
(2)《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準,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jīng)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fā)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非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的計量基準。
(3)《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量局文件,1987年7月10日發(fā)布,1987年7月10日起實施)。
(三)受理條件
(1)申報作為國家計量基準,開展量值傳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 經(jīng)國家鑒定合格,并經(jīng)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查認可;
b 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
c 有考核合格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d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基準保存單位提出國家計量基準的廢除和報停(含改裝、拆卸、技術改造和中斷計量檢定)申請。
(3)國家計量基準報停后恢復使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能夠證明新的指標或數(shù)值符合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原批準的要求或其他可以認同的證據(jù);
b 1年以上的穩(wěn)定性考核報告。
(4)國家計量基準改值的條件:國際比對結果或者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認同的其它證據(jù)。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負責部門、聯(lián)絡方式及投訴電話
負責部門:
聯(lián)絡方式:82261859
投訴電話:82261600
四、示范文本:
見附屬文件。
五、表格下載:
見表格下載。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2005-06-22)
- 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2005-06-22)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2005-06-22)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2005-06-22)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2005-06-22)